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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褒忠鄉公所虛報餐費涉貪 鄉長課長業者3人收押禁見

記者李忠憲/雲林報導

雲林縣褒忠鄉公所傳出鄉長等人虛報餐費涉貪。(圖/翻攝Google Map)

▲雲林縣褒忠鄉公所傳出鄉長等人虛報餐費涉貪。(圖/翻攝Google Map)

雲林地檢署偵辦褒忠鄉公所選舉綁樁行賄,涉嫌虛報7萬多元餐費案,褒忠鄉長陳建名去年11月獲20萬元交保。檢察官12日進行第二波搜索並約談20人,其中陳建名、吳姓課長及蔡姓業者遭依貪污等罪嫌聲押禁見獲准,農曆過年得在牢裡過年。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文誠表示,檢方去年11月偵辦賄選案,今年1月則是貪污案,2案雖是同一事件,但偵辦方向不同。檢調12日兵分10路搜索,帶回20人,其中17人列為證人,訊後請回。

檢調查出,褒忠鄉在108年至111年並沒有舉辦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李姓課長卻拿9張餐廳開出的免用統一發票空白收據,偽填品名、數量、擔架等內容,充當報請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餐會之用,藉此詐取7萬1500元作為綁樁賄選村長之用。

檢調在去年11月認為相關人已涉犯貪污罪嫌,傳喚相關人,李姓課長與張姓村長均聲押禁見獲准;鄉長陳建名與陳幸村章則各以20萬元、15萬元交保候傳。檢察官黃薇潔1月12日再指揮雲林縣調查站、台南市調查處、嘉義縣調查站、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兵分10路前往陳建名、吳姓課長等人辦公處所,及蔡姓業者營業處所搜索,查扣相關證物,並傳喚陳建名等20人到案說明。

檢察官複訊後,陳建名、吳姓課長、李姓課長(前案已羈押)及蔡姓廠商負責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收取回扣、第5條第1項2款以詐術騙取財物、《刑法》第216條、213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重大,並以他們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雲林地院13、14日陸續裁定陳建名、吳姓課長及蔡姓廠商負責人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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