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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買食品上網賣「最高罰300萬」食藥署曝:過去有人私賣被罰18萬

記者黃仲丘/台北報導

食藥署提醒,若自用食品拿去販售,可依食安法開罰3萬到300萬元(圖/機場公司提供)

▲食藥署提醒,若自用食品拿去販售,可依食安法開罰3萬到300萬元(圖/機場公司提供)

疫情趨緩,出國旅遊大解封,許多民眾會從國外帶食品或一些保健食品回國,但食藥署提醒,目前《食安法》規定,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且合計不超過36瓶,若自用卻拿去販售,可依《食安法》第30條,開罰3~300萬元罰鍰,過去曾有民眾遭檢舉挨罰18萬元。

健保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表示,邊境解封,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從國外帶食物回來,但不小心買超量,多出來的食品可能得立刻銷毀。

鄭維智表示,輸入進口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不過,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錠狀、膠囊狀食品,像是常見的保健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可不須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鄭維智提醒,如果食品是以自用方式免申請輸入查驗進口,卻拿去販售,就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可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過去最高紀錄曾有民眾因此遭檢舉開罰18萬元。食藥署建議過年期間,在選購進口食品時,多看多查多注意才能買得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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