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
在介紹都更流程時,有稍微提到「更新團體」、「更新會」這些名詞,取代建商所扮演的角色,由社區自行組成的更新團體,自行辦理都更事宜,這個團體就稱為「更新會」。
更新事業實施者
由於申請人跟實施者並不一定為同一者,因此不論民間實施或政府實施,都有兩至三種的都更方式。譬如說,你為申請人,委託建設公司幫你辦都更,這時候,實施者就是建設公司。現在再來複習一下有哪些都更方式吧!
▲(圖/翻攝自住展房屋網)
● 都市更新實施者
定義: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6 款,都市更新實施者,為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意義:類似一般民間慣稱的「業主」、「甲方」,或是申請建築執照的「起造人」。
責任:實施者須負擔該案事業實施之責任。
▲(圖/翻攝自住展房屋網)
都市更新會與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從圖 3-15 可知,民間自辦都更的實施者,稱為「更新會」或「更新團體」,而公辦都更的實施者,則是「專責機構」。若為委託實施,實施者都叫「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都市更新條例》第 27 條:
- 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更新事業時, 應組織更新團體,訂定章程,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更新團體應為法人,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義務。
- 都市更新會之設立、管理及解散,由《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範。
七人以上才能籌組更新會,只有 3、5 戶是無法進行都更的, 一定要 7 戶以上,此乃民間實施都更的第一個要件,再將章程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最後再去銀行開戶。更新會是一個過渡組織,目標完成就要解散。
●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成立條件
《都市更新條例》第 26 條:
-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但都市更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依《公司法》設立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跟有限公司的區別在於,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三人以上,有限公司只需一人。不想找股東的話,你就可以設立有限公司。若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就要三人,每人出資多少股這就叫作股份有限,所以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是資本額的差異,而是成立人數的差異。
● 更新會設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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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會的組織架構
對於更新會,全體所有權人都是會員,有出席會議、發表意見、表決、選舉與被選舉權。全體會員中再選出數名擔任理事與監事。理事會主要負責執行層面,例如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決議、工程發包到竣工、異議之協調、撰寫都更報告等等。監事則是監督單位,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執行、財務經費,或有沒有按照會員的意見來行事。依照《人民團體法》之規定,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理事若有 30 人,監事至多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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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會決議門檻
普通決議,只要會員 1/2 以上或土地及合法建物面積達 1/2 以上同意通過。至於下述議題,則視為特別決議,須按照《都市更新條例》第 37 條之同意比例辦理。
1. 訂定及變更章程
2. 會員之處分
3. 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4. 理事及監事之選任
5. 團體之解散
-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派任
實施者—更新會之案例
以下兩個建案都是以「更新會」的方式進行都市更新。
▲(圖/翻攝自住展房屋網)
- 逢甲大學建設學院 助理教授
- 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營管理協會 理事長
- 創世紀不動產教育訓練中心 創辦人
- 台北市建築經營管理協會 創會理事長
- 東吳大學商學院 助理教授
- 林宏澔 教授/ 著《賺大錢 靠土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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