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妙齡媽在租約期間突然收到業者通知,續約時必須再繳交服務費,引起相關單位震怒。(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租約到期續約,仲介業者要再收取一次「服務費」或「簽約費」合理嗎?新北市蘆洲一位妙齡媽向《三立新聞網》表示,「去年向包租代管業者承租北捷的『希望城市』,近期業者突然提出續約須再付一次服務費,市議員李柏毅、局長鄭德發聞言後雙雙震怒,局長令業者不得巧立名目收費,已收費則必須在一周內退款!」
此事雖然已暫時告一段落,不過也扯出了案外案,妙齡媽投訴過程,曾提及「當初簽約的仲介曾口頭允諾,『續約不會再次收取服務費』!然而,仲介後來又改口,以公司新規為由,『續約要收取半個月服務費,贈粉刷牆壁、冷氣保養一次』」。
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陳柏勳、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皆紛紛表示,「不合理、巧立名目,但這也是目前沒有任何相關法規,明文規範此事必須事先告知,續約時是否要再付一次服務費的一大漏洞!」
▲陳柏勳表示,在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續約加收服務費,根本是破壞租服業名聲。(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柏勳首先釐清,「一般民眾較分不清楚,出租簽約動作,是屬於仲介,也就是俗稱的房仲,必須要有公司必須要有『經紀人執照』方可進行;代管則又是另一項專業,需要『合法租服業者』及『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
他說,「續約的動作,就屬於簽約動作,是仲介行為,常理上,除非第一次簽約就事先告知租客,否則事後才要求續約要加收仲介費,就會產生糾紛。針對此次案例,他採用的並非仲介費,是以『服務費』為由,根本是巧立名目,破壞租服業的名聲。」
▲吳翃毅表示,租服業近年迅速發展,政府應盡快完善相關法規,降低糾紛機率。(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表示,「早年僅有仲介行為,代管業尚未推廣流行時,此類糾紛較少,因為房東、房客透過房仲簽約後,後面的續約都是雙方自己完成,但近年政府力推包租代管,租服業迅速發展,不肖業者欲鑽漏洞,也讓原本少見的糾紛逐漸浮上檯面。」
他建議,「內政部應可直接規範租服業者,載明租客續約時,是否會再收取服務費;另外,「定型化契約」、「租賃專法」亦可同步修法進行。」
吳翃毅直言,「其實業者這樣的做法就是巧立名目收費,法規上確實沒有規定『租約續約』不可再收一次服務費,但沒有寫並不代表就可以亂收一氣,租客亦可主張這樣的作法有違常理,且未事先告知。」
他說,「今天妙齡孕媽遇到的房東是捷運局,捷運局可以要求業者不得亂來,但如果是房東不是公單位,而是民間房東呢?是不是就變成民事糾紛,只好對簿公堂!」
吳翃毅也提醒民眾,「政府修法經常曠日廢時,一等就是數年時間,在政府有明確調整動作之前,租客最好先求自保,租屋簽約前,一定要要求業者或房東在合約上載明此項,才能確保自身權益,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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