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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騎車「摔天坑」失去性功能!新竹男提556萬國賠 第二河川局慘了

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林姓男子行經新埔鎮防汛道路時因坑洞摔車,怒提國賠。(圖/翻攝自Google Map)

▲林姓男子行經新埔鎮防汛道路時因坑洞摔車,怒提國賠。(圖/翻攝自Google Map)

新竹林姓男子6年前騎車行經新埔鎮防汛道路,由於當時天色已晚,再加上路段沒有照明設備,林男遇大坑洞失控打滑摔車,造成他顱內出血併發精神疾病,且喪失性功能,林男提出國賠,一審判決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請要賠276萬餘元,上訴二審後,高院改判138萬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林男在2017年8月4日晚間近8時,林男騎車行經新埔鎮的防汛道路,但路上有一個長寬各約1.5公尺的坑洞,現場沒有警示標誌、沒有照明設備,林男失控打滑摔倒,造成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延遲性腦內出血左側,及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林男指出,頭部受傷後留下認知功能障礙及記憶障礙,無法正常生活,也無法從事粗重及勞務工作,雖然已婚且有子女,卻因事故腦部受傷併發精神疾病,幾乎喪失性功能,更無法工作,林男提告請求國家賠償556萬餘元。

第二河川局抗辯,水防道路已同意由新埔鎮公所接管,鎮公所以經費拮据為由暫不接管,規避道路維護管理責任,導致同一段水防道路分成兩種情況,亦即西段為一般道路,東段為水防道路,

河川局也指出,坑洞早在林男摔車前就已經填平,但之後卻又不明原因出現,再加上林男當時車速過快,應該負80%過失責任。

一審新竹地院認為河川局沒有主動發現缺失、設置警告標誌等,確實有管理過失,林男也應負40%過失責任,判河川局應賠償276萬。案子上訴後,高院仍認為河川局確實有過失,但林應負70%過失責任,改判138萬餘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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