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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度判死陳福祥「逆轉免死」定讞 峨嵋停車場殺2命!最高院改判理由出爐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陳福祥殺害蔡鎧陽是否為故意、預謀或臨時起意,成了免死關鍵。(圖/資料畫面)

▲陳福祥殺害蔡鎧陽是否為故意、預謀或臨時起意,成了免死關鍵。(圖/資料畫面)

喧騰一時台北市西門町峨嵋停車場2死槍擊命案,最高法院2日自為判決,將自一審到更三審5度被判死刑的兇手陳福祥,逆轉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定讞。最高法院也公布理由。

陳福祥被控於2015年1月13日,與24歲死者蔡宗育、21歲死者蔡鎧陽約在西門町內峨嵋停車場交易毒品。陳福祥應交付10公斤K他命給蔡男2人,卻先支開蔡鎧陽後,開槍射殺蔡宗育;待蔡鎧陽返回,同樣開槍殺害,並取走440萬元貨款潛逃。14天後在桃園落網。

一審到更三審,陳福祥在殺害蔡宗育部分,被判處無期徒刑;殺害蔡鎧陽部分,被判處死刑,合併應執行死刑。

不過針對殺害蔡鎧陽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陳福祥殺害蔡鎧陽的動機,為「殺害蔡宗育事跡過早敗露」,且原審也說明當時陳福祥並非刻意等待蔡鎧陽,而是有離去之意,難認原本就有殺害2人以謀取財物之意。因此,「情節最重大之罪」審酌的科刑事由,即明顯違誤。

另陳福祥殺害蔡鎧陽2人後,佯裝完成毒品交易取走440萬元現金,詐欺取財部分已經判刑確定,依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自無再以此為殺人犯行量刑事由,但原判決仍對陳福祥之罪予以負面評價,認所犯為兩公約中「情節最重大之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再者原判決僅以陳福祥的犯罪具體情節已達「最嚴重的罪行」,即認可排除考量矯正可能性,逕予選擇科處死刑,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意旨「不能僅憑犯行情節嚴重程度高,不考慮個人情狀,直接判處死刑」同有違失。

考量陳福祥臨時起意殺害蔡鎧陽,非計畫性預謀;再參考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蔡鎧陽非受近距離行刑式槍殺或凌虐致死,並就雙方原為毒品交易見面、認識等情,難認部分犯行為兩公約中「情節最重大之罪」。

且陳福祥始終坦承犯行,並向被害家屬致歉,賠償家屬20萬元,雖未取得家屬原諒,也無減輕量刑理由,但參考精神鑑定報告所載更生可能性,及家屬就量刑之意見等,在兩公約約束下,認為應量處無期徒刑,使其在監獄中長期隔離並施以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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