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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大論壇/TDR立法不明金管會拒修法 請大立委陳椒華勿睜眼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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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頂昊法律事務所律師林柏男

因為「臺灣存託憑證」(TDR),到底屬於我國或外國有價證券的認定上立法不夠明確,造成多起冤獄並有戕害人權等爭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也針對《證交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的條文是否該修法舉行公聽會,但金管會似乎睜眼說瞎話,仍堅持不修法,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甚至與金管會沆聶一氣,指立委余天推動修法是為了維護金融重犯而「量身訂做」的個案修法,身為律師,我不禁要問,「法律有疏漏、行政公告不確實,立委的職責應該要讓法律更明確才對,怎麼會與官員一起胡搞?」

圖/頂昊法律事務所律師林柏男提供

▲圖/頂昊法律事務所律師林柏男提供

我來告訴陳椒華委員,1987年,台灣仍屬動員戡亂時期,為了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財政部就曾發布第900號公告,意即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也要受到我國《證交法》規範,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我國投資人。

而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TDR為「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重點是,發布第900號公告時,台灣還沒有TDR存在,所以TDR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核定的範圍內,並無核定TDR為我國《證交法》上有價證券。

我再告訴陳椒華委員一件事,台灣首宗TDR「福雷電子」,是在1998年上市買賣,而第900號公告是在1987年才發布,財政部的第900號公告怎麼可能知道11年後發生的事?「難不成是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金管會態度強硬,還主張「「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等三不說法,為了掩飾自己疏漏,未公告TDR為《證交法》上有價證券的缺失,不惜動用各種國家資源,指鹿為馬,僅憑動員戡亂時期的一紙錯誤公文,硬指有規範10多年後才出現的TDR違反《證交法》,妳身為立委,不但不為人民把關修法,竟還反指余天是為經濟重犯護航,過去已經有三名當事人因為投資TDR,卻因立法條文內容不明確而遭刑期加身,豈是妳如今一句「為個案量身打造」就能輕輕帶過?

圖/頂昊法律事務所律師林柏男提供

▲圖/頂昊法律事務所律師林柏男提供

妳身為專業的環保立委,長期致力環保運動的精神令人讚賞,但你選擇忽略包括前金管會主委陳冲在內等多名專家教授的專業見解,就與金管會同一陣線,將法律與公權力行使的正確性擺在第二位,任憑金管會如此侵害人權的解釋,妳竟也甘願自廢武功,拒履行立委本應將法律修改的更加完善的天職。

「司法是維謢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律本該隨社會經濟等脈動,並配合國際趨勢進行滾動式修正,使法律條文符合最新的社會經濟實況,同時避免各種因法律規範的不夠明確所造成的人權侵害,當法律缺乏明確性時,政府就有空間上下其手,並透過寬鬆解釋,恣意侵害人民權利,我也請陳椒華委員懸崖勒馬,秉持良心做一個稱職的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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