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5億高中生命案發生超過1個月,賴母委任律師透露,檢察官律定13日是「遞狀截止日」,之後不能再提交證據,對此,台中地檢署澄清此程序在偵查期間屬常見,應該是律師有所誤會。(圖/資料照)
台中身價5億的賴姓高中生墜樓命案,事發超過1個月,賴母委任律師許哲維已申請28項證據調查,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律定今(13)日是「遞狀截止日」,之後就算再有新的證據或新發現,過了今天就不能再遞狀。對此,律師許哲維表示,對於檢察官的決定,充分尊重並理解。不過台中地檢署襄閱澄清,檢察官十分積極且重視此案,提出律定日期只是希望加快案件偵辦,在偵查階段很常見,日後有新證據當然能再提出。
18歲賴姓高中生於5月4日上午11點墜樓,警方5日呈報檢方,檢察官同日受理,9日進行解剖,由於賴姓高中生死因離奇,案件受到全國關注,在解剖報告出爐後,賴母委任律師又追加申請6項證據調查,前後共申請28項。許哲維律師指出,由檢察官律定設下截止日,在實務上並不常見,尋常案件檢方不會特別設定截止日。
對此,台中地檢署襄閱澄清,承辦檢查官對於此案非常積極、重視,也做了許多努力,提出律定日期,是希望委任律師如果有相關疑點或想陳述的意見、調查事證,盡快統整提出,因偵查程序也須密接進行,所以會請當事人於某日期前提出,在偵查階段很常見。
▲賴母委任律師許哲維前後共申請28項證據調查,其中包括針對解剖報告有疑義的6項證據。(圖/翻攝畫面)
台中地檢署襄閱指出,承辦檢察官對於此案做了非常多努力,調查的事證搞不好超過律師提出的28項,不過他強調,檢察官辦案過程,必須回歸科學證據、釐清疑點,「勿枉勿縱」,鴨子划水的過程,找證據一定要綿密、堅持。因此律定的日期之後,如有發現新事證,當然可以再提出,這是沒問題的,沒有所謂「截止」提出的概念。檢察官絕對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及權利,並全力調查以釐清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