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仲丘/台北報導
▲加熱菸(圖/翻攝自Pixabay)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我國目前尚未有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故禁止攜帶進入國內。衛福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組簡任技正劉家秀表示,今年台南市衛生局已針對首例擅帶加熱菸入境的民眾開罰5萬元罰鍰。
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組簡任技正劉家秀表示,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即加熱器)未審查通過皆是違法產品截至112年6月14日止,經海關移請衛生局查處旅客違法攜入加熱菸案件,共69件,其中68件進入行政調查程序中、1件完成裁處,開出罰鍰新臺幣5萬元整,為台南市衛生局所開出。但詳細個案的違規情節國健署並未掌握。
國健署提醒,各海關對入境旅客隨身行李加強攔查,國民健康署亦函請交通部觀光局、財政部關務署以及各旅行觀光協會協助加強宣導,請旅客勿在國外購買加熱菸攜帶入境,以免違法受罰。
國民健康署與地方衛生局合作進行網路監測與實體店面查稽,截至112年6月14日止,疑似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案件數計177件(違反販賣150件、違反展示9件、違反廣告18件),已進入行政調查程序中。
提醒民眾,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製造、輸入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使用者處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