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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帶回食品伴手禮偷偷賣?NO!食藥署抓到474件違規開罰871萬元

記者黃仲丘/台北報導【11:17發稿│13:58更新】

食藥署統計2021年到2022年,共有474件食品私賣違規,開罰871萬元。(圖/記者黃仲丘攝)

▲食藥署統計2021年到2022年,共有474件食品私賣違規,開罰871萬元。(圖/記者黃仲丘攝)

根據日本國土交通省觀光廳本月19日公佈的「訪日外國人消費動向調查」報告,台灣旅客在今年4至6月期間的消費總額達到1739億日圓,約合新台幣384億,占該期間外國旅客總消費的14.4%。衛福部食藥署今(2)日特別提醒,自國外攜帶的食品,不得販售給他人。違者可罰3萬到300萬元。食藥署統計2021年到2022年,共有474件違規,開罰871萬元,當中最高金額單筆就遭開罰18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表示,許多民眾出國常會攜帶一些食物伴手禮,但要符合2大條件,才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1.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2.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食藥署提醒,民眾購買產品回國時,要留意前面2項規定,避免發生花了錢卻又無法帶回國的情況。

此外,用免輸入查驗方式攜帶回國之食品,不得販售予他人,違規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可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

鄭維智表示,食藥署統計2021年到2022年,共有474件違規,開罰871萬元,當中最高金額單筆就遭開罰18萬元。

遭開罰最重18萬元的個案,是民眾於網路上違規販售國外代購之膠囊錠狀保健食品(如維生素、膠原蛋白錠等),但未向食藥署辦理輸入查驗,涉違反食安法第30條規定。除基本罰鍰3萬元外,又因該案行為人同時以多身分於不同網站販售違規產品,數多次違規行為,經綜合考量後,裁罰新台幣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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