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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大論壇/高虹安市長被起訴涉犯貪污罪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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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嘉德聯合法律事務所-洪士傑律師

依據台北地檢署發佈的起訴書節錄及新聞稿內容來看,高虹安市長在擔任立委期間,屬於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此部分並無疑問。有疑義的部分是立法院公費助理費性質究竟為何?

首先,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而依同條所列附表,每位立委每月可支領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此為法律規定之固定數額;又預算法第62條前段規定:「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相互流用。」故立法院每年編列歲出計畫時,係就公費助理、立委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分別獨立編列預算,二者之間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新竹市市長-高虹安

▲新竹市市長-高虹安。

申言之,公費助理係委由立委聘用,而公費助理之薪資、加班費則由立委每月向立法院申報,再由立法院將公費助理薪資、加班費撥付至公費助理之帳戶內,故各助理薪資、加班時數,立法委員依法應核實後向立法院申報,並專款專用。立委如利用其雇主身分,與其公費助理約定較低薪資,以及助理未加班或與實際加班時數不符,卻向立法院申報較高薪資、浮報或虛報加班時數,再指示公費助理必須將差額提領交回立委辦公室,進而作為他用,均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且使立法院會計、出納依其申報而為登載製作委員助理薪資發放薪資表等公文書,亦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本案台北地檢署,依據時任高虹安立委辦公室行政主任提出之帳冊資料、自白,以及其他三位辦公室助理之供述相互勾稽比對後,認為高虹安市長涉犯上開罪嫌已達起訴門檻,乃依法提起公訴。事後,高市長於記者會及接受採訪中,強調擔任立委期間所聘用之助理,均有實際工作、加班,且其因挪用情況輕微,無不法所有意圖等,又檢察官僅傳喚一次到庭說明,以及對其所提出之利己證據未予注意,認為檢察官起訴理由荒誕,有政治性目的云云。

台北地檢署起訴本案後,隨即召開記者會,同時提供起訴書節錄、新聞稿,相關問答集,利用新聞媒體說明本案涉及的人證、物證及參考之法院判決實例,應認為台北地檢署已盡力向社會說明,而高市長也可充分準備相關證據資料,於本案進入審理程序後,在法庭上盡力維護其權益;各方評論本案案情之餘,更應秉持理性討論的態度,勿流於黨同伐異,以政治性言語攻擊檢調機關,否則不僅無法建立權責明確的民主法治社會,更會戕害辛苦建立的司法公信力。

【本文僅就台北地檢署為何起訴高虹安市長為評論,高虹安市長是否確實涉有犯罪,仍須經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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