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案,更一審認定為藉權勢恐嚇得利、非貪污,判刑4年10月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今(23)日開庭,林益世表示,他沒有恐嚇也沒有貪污。
▲前立委林益世涉收賄6300萬元案,他表示沒有恐嚇也沒有貪汙。(圖/中央社)
林益世辯護人在庭內主張,本件在檢方起訴貪污的犯罪事實部分,經過二個審級「不另為無罪諭知」,依速審法應已確定,最高法院卻將本件撤銷發回,應屬違法判決。另針對大法庭日前做出的不利裁定,將聲請釋憲。
公訴檢察官指出,本件犯罪事實只有一個,更一審只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變更法條判決即可,卻畫蛇添足,多寫了「不另為無罪諭知」,最高法院為此撤銷原判決,並就此部分,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法官庭內諭知,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違法判決,攸關於本次審理的認定,將由合議庭評議後決定。
全案起於,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與其子公司的廢爐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6300萬元;林益世另涉嫌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民國102年4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針對收賄6300萬元,不認定構成貪污,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5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於105年2月就收賄6300萬元部分,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判處林益世12年徒刑。
107年8月,最高法院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林益世2年徒刑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分,歷審均判決無罪確定。
110年6月,高院更一審就林益世收賄6300萬元案,認為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施壓中鋼等國營企業,非屬立委職權行為,無職務實質影響,不具有職務密接關連性,不構成貪污,僅論以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並依速審法規定減刑,判刑4年10月。
檢察官不服提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由於歷審對於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等國營企業,是否構成職務上行為的見解不同,承審庭認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提案大法庭審理。
大法庭宣示裁示結果,認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施壓是運用職務影響力,如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已符合貪污罪的職務上行為。
最高法院今年3月認定,更一審判決有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對於林益世的影響力來源,是運用其職權關係所致,或是豐沛的地方勢力與政黨關係,因事實與理由互相歧異,導致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矛盾,且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