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連續4年獲得米其林必比登推薦的台中名店富狀元豬腳,9月起張貼公告收取小費10元、5元,網怒轟:變相漲價,(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蟬聯4年登上米其林必比登推薦的名店,台中名店「富狀元豬腳」9月初張貼公告,即日起「外帶收5元小費、內用收10元小費」,要求消費者將小費投入撲滿中,引起網友反彈,質疑變相漲價。對此,台中市消保官表示,若店家事先要充分揭露消費者也願意買單,那此買賣交易就成立,沒有違法。不過國稅局提到,小費應屬於銷售額的一部分,店家應開發票,會派人前往了解。
▲▼富狀元豬腳老闆蔡兆峻澄清,收小費是給員工的福利,不會強制跟顧客收。(圖/翻攝畫面)
台中名店「富狀元豬腳」公告收小費,要求顧客將小費投入撲滿中,引發顧客不滿,更掀起網友熱議:「全台灣第一間收小費的便當店?」。對此,富狀元豬腳的老闆上午出面澄清,表示小費是給員工額外的福利,當初只是想透過小費,讓員工多一筆額外收入,會有動力把服務做得更好,並沒有強制顧客一定要給小費。但收小費的爭議,也讓網友質疑:「變相漲價,小費不用開發票」,有逃漏稅之嫌。
根據《壹蘋新聞網》報導,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法規上並無「小費」的說法,店家有權收取小費,但資訊一定要充分揭露,一開始要先明確告知消費者他們有收取小費,讓消費者自行決定是否「買單」。至於在門口貼公告是否「明確揭露資訊」,消保官認為還是不夠,應該在顧客尚未點餐時,告知顧客收取小費的制度與原因,結帳時也應該告知餐點費用及小費的費用,讓顧客決定是否願意消費。
▲國稅局表示,不論是小費、服務費,都算店內銷售額,必須要開發票。(圖/翻攝畫面)
國稅局表示,業者是以店家的名義收取小費,屬於店家的全部銷售額,根據《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指的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不論是小費、服務費,都算是店內銷售額,也應該納入發票之內,必須開發票,將派員前往了解情況。
儘管業者聲稱未強迫顧客一定要給小費,也澄清小費是員工額外的福利,國稅局表示,台灣不像國外,小費是由顧客直接給服務人員,屬於服務人員的個人所得,因此只要以店家名義收取的小費,都應該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