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民眾父親家中罹癌逝世,想將房子出售,卻遭鄰居大媽向買家宣揚該處是凶宅。(圖/翻攝自Pixabay)
罹癌在家中逝世算凶宅嗎?一名房仲在臉書社群「買房知識家A你的Q」發問,「客戶父親在家中罹癌過世,一位丈夫逝世的鄰居大媽疑似精神有問題,不斷向客人散播該處是凶宅,想知道怎辦?」正雅法律事務所所長蔡順雄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直言,「這情況很困擾,有法可告,但需要點技巧,否則不易告成。」
根據內政部定義,「非自然死亡」才算凶宅!「非自然死亡」包括火災、溺水等自然災難;或工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受傷害等人為事故致死;「自然死亡」,則指內在健康因素導致,如病死、老死等情況。
元宏不動產加值服務平台研究總監陳傑鳴表示,罹癌病逝屬於自然死亡,故該案例定非所謂的凶宅。實務經驗上,建議直接向鄰居大媽寄發存證信函,並明確告知凶宅之定義,若大媽依然故我,且有明確騷擾行為,建議在當下錄影蒐證並直接報警,交由警方處理。
正雅法律事務所所長蔡順雄表示,如果是房仲同業散布流言,只要依照公平交易法,可以進行侵權行為處分,但如果是一般鄰居,對方若主張對於法令、凶宅定義不清楚,沒有直接侵害不動產所有權,而是破壞成交機會,直接提告恐怕不易成功。
他指出二點問題,其一,大媽說房子是凶宅,也就是評價的是不動產,多數人認知可提告的「妨礙名譽」恐不易達成;其二,若要主張大媽破壞成交,邏輯上可依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的侵權行為提告,主張買賣不動產買賣收益權能被破壞,不過必須進行蒐證。
蔡順雄進一步說明,想要向大媽提告侵權行為,首先必須證明物件成交的失敗,與大媽散播的言語有其因果關係,例如買家確實提出因大媽言語,讓他原本想要購買意願消退。
不過,他也指出,雖然有該條法令,但實務經驗上,舉證不易,且必須碰上願意勇敢解釋該法條的法官,訴訟才會成立。建議如果民眾碰上這樣情況,還是先以存證信函,明確告知鄰居不要造謠,若鄰居依然故我,再諮詢專業律師,進行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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