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本月11日通過「校長監督及考核辦法」,引發爭議。教育部初步檢視,認為其「解聘要件」恐有違反「私立學校法」第43條的疑慮。
教育部高教司科長曾新元表示,私校法第43條規定,在校長利用職務機會犯罪、提起公訴,學校法人可予以「停聘」;經判決確認有罪、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等,可予以「解聘」。
(圖/翻攝自高雄醫學大學官網)
曾新元說,高醫大董事會新通過的「校長監督及考核辦法」,規定校長經「考核」沒改善,可予以解聘。疑似是在私校法第43條外,又額外訂出新的「解聘要件」,恐有違法疑慮。另外,外界盛傳高醫大董事會修正修正校長考核辦法,若1/2董事出席,且經出席的1/2董事通過,即可解任校長職務。曾新元表示,目前教部收到的版本中,並沒有上述條文,仍是依照「私校法」第32條的規定,即2/3董事出席,出席的1/2董事通過,才能解任校長職務。
曾新元總結,目前初步審視,高醫大新的「校長監督及考核辦法」,在解聘校長部分,「程序」合法,而是「解聘要件」有問題。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條文有爭議,教育部彙整後會行文董事會,要求必須符合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