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柯美儀報導
▲洪女冒用張女個資向警方檢舉交通違規,半年次數高達218次。(示意圖/資料照)
台中一名洪姓女子和張姓女子長期有糾紛,又見路邊常有違停車輛,想檢舉怕被報復,竟冒用張的電話、地址向警方檢舉交通違規,半年內檢舉次數高達218次,張女知曉後,氣得告上法院,最終法院認為,洪侵害張隱私,審理後判洪應賠償張6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女和張女長期因房屋加蓋問題有糾紛,洪見住家附近常有違停車輛,想檢舉又怕被報復,因此在未經張女同意之下,從2021年2月15日至7月10日間,盜用對方的電話、地址,於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網頁,短短半年內一共檢舉高達218件。
刑事部分,洪女一審獲判無罪,但二審時,被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張女再提民事告訴,主張她因洪女的檢舉行為,須到警局接受詢問,同時引發新聞媒體爭相報導,造成名譽、隱私權遭侵害,更導致屢屢遭不明來電及警局質問懷疑他是否為檢舉人,內心承受巨大壓力,造成失眠、精神不穩,目前還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
洪女抗辯稱,她輸入張女的電話、地址,都是張女張貼於其商店看板或PO在網路上的公開資訊,且根本無法直接或間接辨識身分,她雖冒用張的電話、地址去檢舉,但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電子郵件都是詳實填載自己的,受理機關可明確知悉檢舉人是誰,並未對張造成損害。
民事庭認為,張女至警局受詢問,是為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警方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偵訊內容不會被社會大眾知悉,未造成張女損害;另新聞報導也不會讓讀者對張的人格產生負面評價,但洪未經張同意,輸入她的電話、地址等個資,半年內檢舉高達218次,造成對方精神痛苦,判洪要賠張6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