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二審認為派出所長施壓女警要她不要告,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圖/翻攝畫面)
台中市警局豐原分局洪姓男警因愛慕黃姓女同事,侵入黃女租屋處偷內褲挨告竊盜。一審因竊盜事證不足,侵入住宅部分黃女未提告而判他無罪。二審審理後則認為,黃女警詢時就表示要提告,鄭姓派出所長卻以法律建議「施壓」她不要提告,原審有誤解,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判決書指出,在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任職的洪姓男警,111年4月27日凌晨2點多在派出所拿走黃姓女警辦公桌內的鑰匙,侵入她租屋處偷走衣櫃中內褲,及女房東放在洗衣籃的安全褲。同年5月12日,他得知黃女回老家,又趁租屋處大門沒關二度入侵,因發現2樓有人,就在1樓廚房、梯間徘徊。洪遭女房東發現後。謊稱「要找3樓房客」並趕緊離開。
黃女、女房東調閱監視器,這才發現有賊闖入,這賊竟是黃女的警察同事憤而提告。檢方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嫌起訴洪男,豐原分局也對洪員記2小過、調離現職。
台中地院審理過程中,洪男矢口否認,辯稱只走到2樓公共區域,沒進入房間也未內褲,「只是想看一下黃女生活環境」。由於黃女、女房東前後證詞不一,且無證據顯示洪有進入黃屋內,畫面也沒拍到洪手持物品下樓,且公共區域均無門禁,任何人均可進入。最後竊盜部分判無罪,侵入住宅黃女未提告、女房東撤告,諭知不受理。
豐原分局在一審判決後說,洪員行政處分不會撤銷;轉述黃姓女警也打算到此為止,不會上訴,也不會再告妨害自由。但案件仍由檢察官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黃女為告侵入住宅部分有誤。
法官審理後認為,本案一開始由分局督察組劉姓巡官主辦,黃姓女警首次警詢筆錄在警備隊製作,內詳述侵入住宅、失竊內褲。劉當時問「是否要對洪提告」,黃回說「我要對洪提出告訴」,據此認為黃女已具體表達提出告訴意思,完成刑事告訴。
然而,黃女在同月31日黃女又製作第二次警詢筆錄,還挑選在事發的社口派出所,地點不尋常外,事前還被帶進鄭姓所長的辦公室談話。黃女證稱,鄭告知她「侵入住宅部分,因她房東已提告,所以她身為租客不能提告」,還說她不能舉證洪男有進入2樓,所以「就是不能提告」。
法官傳來鄭姓所長接受對質詰問,鄭表示是和黃女分析,說她要提告要舉證,不是叫她不要告,要告是她的權利,並否認有對黃女施壓、叫她不要提告,僅承認「好心給黃女建議,若要提告2樓遭侵入要先舉證」。
法官根據黃女提出的錄音顯示,鄭曾在電話中跟她說「侵入住宅的部分你沒辦法」、「你租客你是樓上,不是樓下啊」。二審認定,鄭曾很明確要求黃不要提告侵入住宅部分,並直言鄭的立場很明確「並不是什麼好心的法律建議而已」,且第二次筆錄中,黃女均無提到「撤回告訴」等文字。
法官認為,黃女第二次筆錄如果可解釋成默示撤回告訴,但她當時被所長施壓,其意思自由受壓迫,也不生撤回效力。另外,房東與房客居住權利是重疊性法益,房東的居住權固然包括整棟建物,房客就其專用、共用部分同樣有告訴權利。一審誤認黃女沒有提侵入住宅告訴,認為檢方上訴主張黃女沒撤告有理由,判處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