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空軍男上尉偷女兵內衣褲遭記2大過汰除,他不服提告辯「盡忠職守」。示意圖。(圖/翻攝自pexels)
空軍林姓上尉去年深夜闖入女兵宿舍偷內衣褲,遭記兩大過汰除退伍。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自認「盡忠職守」,行為屬私德爭議不嚴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男遭認定是慣犯,犯行影響領導統御,「軍人素養,蕩然無存」。該懲處過程合法也無違反比例原則,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在空軍某部隊任職的林姓上尉111年11月某日深夜,未經女兵同意進入寢室偷取內衣褲,遭部隊懲罰評議會表決記大過2次,空軍司令部核定不適服現役而退伍。他不服提訴願,國防部今年1月駁回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林男主張,他與被害女兵平時相處融洽,是否造成對方極大恐懼,實有疑義。另外,他盡忠職守,雖一時失慮而有違失行為,但事後深感懊悔並道歉,情節並非重大、顯可憫恕。國軍人員性騷擾案件懲罰建議參考表規定,程度達到重度才建議記大過2次,他被記2大過,違反比例原則。
林男說,他雖在105年與111年分別因摸異性同事與闖入異性休息室,各受申誡1次懲罰,但情節並非嚴重。他認為這是私德爭議,自己盡忠職守且歷年考績甲上,聲明撤銷原處分。
部隊在法庭上說,林姓上尉擁16年軍官資歷,更應妥慎言行,卻因歹念於深夜進入異性寢室。被害女兵返回寢室,林姓上尉躲藏在廁所,形跡敗露後還把竊得女性貼身衣物塞進褲檔,導致被害人受到極大驚嚇。他事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上述懲罰評議會遂決議記2大過,另外,他也曾對女同事毛手毛腳,假借按摩名義觸碰後頸。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姓上尉身為幹部,卻違反男女分際及性別營規要求,確實是「言行不檢」。另外,被害人對林男多次藉故碰觸身體,心生反感且閃躲示意不歡迎,提出性騷擾申訴。林主張這是私德,未影響軍務,不足採信。
法官考量,評議會認為林姓上尉深夜任意進出異性寢室,且於105年與111年都有類似行為,已是慣犯。其對軍事紀律及領導統御產生重大影響,「軍人素養,蕩然無存」,記大過2次並未逾越法令,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駁回上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