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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世土水師!桃園透天自地「無照重建」 鋼筋竟直接插爆2鄰居牆害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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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報導了一起案件,涉及到一名土水師在重建自家時未經申請建照,直接使用鄰居的牆壁作為樑柱,導致嚴重漏水和壁癌等問題。受害鄰居在多次溝通無果後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修繕費用和精神損失共計123萬5,250元。法院判決中,被告被要求支付11萬7,250元的損害賠償和5萬元的慰撫金,共計16萬7,250元。 根據報導,被告主張其他鄰居已成年並應獨立居住,並質疑鑑定報告的專業性。然而,法官指出如果侵權行為具有繼續性,則損害賠償請求的時效仍然有效。而且,法官認為鑑定報告具有明確性,被告的反駁理由不足以推翻該報告。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賠償金額最終只有16萬7,250元,遠低於受害屋主的求償金額。這可能是因為鄰居長期居住在國外而沒有提起訴訟,以及被告對判決結果有上訴的權利。 據住宅消保會顧問吳翃毅表示,宋男的做法相當驚人,他未申請建照並將自家地板插入鄰居的牆壁,這種建築方式是不應該被允許的。另外,報導中也提到還有一棟同樣受害的鄰房由於屋主長期居住在國外而未提起訴訟。 總的來說,這篇文章報導了一起因未經申請建照,直接使用鄰居牆壁作為樑柱導致損害的案件。雖然法院判決了賠償金額,但最終金額較低。從這起案件可以看出土水師不應該採取這樣的施工方式,否則可能會產生嚴重後果。

這篇文章報導了一起案件,涉及到一名土水師在重建自家時未經申請建照,直接使用鄰居的牆壁作為樑柱,導致嚴重漏水和壁癌等問題。受害鄰居在多次溝通無果後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修繕費用和精神損失共計123萬5,250元。法院判決中,被告被要求支付11萬7,250元的損害賠償和5萬元的慰撫金,共計16萬7,250元。 根據報導,被告主張其他鄰居已成年並應獨立居住,並質疑鑑定報告的專業性。然而,法官指出如果侵權行為具有繼續性,則損害賠償請求的時效仍然有效。而且,法官認為鑑定報告具有明確性,被告的反駁理由不足以推翻該報告。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賠償金額最終只有16萬7,250元,遠低於受害屋主的求償金額。這可能是因為鄰居長期居住在國外而沒有提起訴訟,以及被告對判決結果有上訴的權利。 據住宅消保會顧問吳翃毅表示,宋男的做法相當驚人,他未申請建照並將自家地板插入鄰居的牆壁,這種建築方式是不應該被允許的。另外,報導中也提到還有一棟同樣受害的鄰房由於屋主長期居住在國外而未提起訴訟。 總的來說,這篇文章報導了一起因未經申請建照,直接使用鄰居牆壁作為樑柱導致損害的案件。雖然法院判決了賠償金額,但最終金額較低。從這起案件可以看出土水師不應該採取這樣的施工方式,否則可能會產生嚴重後果。

問答

Q1: 本案中,原告主張宋男的行為造成了以下哪些損害? A) 房屋漏水和壁癌 B) 家具受潮 C) 5人精神損失 正確答案:A) 房屋漏水和壁癌 Q2: 該案中,被告宋男主張以下哪些理由? A) 鄰居除了原告,其他人皆已成年,應獨立居住於外 B) 原告申請調處的時間過晚 C) 鑑定報告缺乏專業品質 正確答案:A) 鄰居除了原告,其他人皆已成年,應獨立居住於外 C) 鑑定報告缺乏專業品質 Q3: 根據法官的判決,被告宋男需支付原告的賠償金額為多少? A) 11萬7,250元 B) 16萬7,250元 C) 123萬5,250元 正確答案:B) 16萬7,250元

Q1: 本案中,原告主張宋男的行為造成了以下哪些損害? A) 房屋漏水和壁癌 B) 家具受潮 C) 5人精神損失 正確答案:A) 房屋漏水和壁癌 Q2: 該案中,被告宋男主張以下哪些理由? A) 鄰居除了原告,其他人皆已成年,應獨立居住於外 B) 原告申請調處的時間過晚 C) 鑑定報告缺乏專業品質 正確答案:A) 鄰居除了原告,其他人皆已成年,應獨立居住於外 C) 鑑定報告缺乏專業品質 Q3: 根據法官的判決,被告宋男需支付原告的賠償金額為多少? A) 11萬7,250元 B) 16萬7,250元 C) 123萬5,250元 正確答案:B) 16萬7,250元

記者陳韋帆/桃園報導

桃園水土師無照自地重建,將自家樓地板鋼筋插入左右鄰居外牆,導致鄰房嚴重漏水。(圖/住宅消保會提供)

▲桃園水土師無照自地重建,將自家樓地板鋼筋插入左右鄰居外牆,導致鄰房嚴重漏水。(圖/住宅消保會提供)

桃園一名土水師宋男,想重建自家卻未申請建照,直接以左右鄰居外牆為樑柱,將樓板鋼筋插入2鄰房外牆鋼筋上,導致鄰房嚴重漏水、壁癌等,鄰居先自行修繕,並善意溝通,可苦等多年仍無回應,最終一狀告上法院,結果僅獲賠修繕費用16萬7,250元。

根據法院判決(已彙整簡化),受害鄰居屋主主張宋男未經同意,直接將樓板鋼筋插至自家外牆,導致房屋漏水、壁癌、家具受潮等損毀,並出具「第三方鑑定報告」(住宅消保會)、事先修繕收據等,要求賠償修復費用及屋內5人精神損失,共計123萬5,250元。

宋男(被告)則稱,鄰居除了原告(受害屋主),其他人皆已成年,應獨立居住於外,且房屋101年就已完成興建,原告107年才申請調處,109年起訴,侵權請求權應以消滅,並認為鑑定報告缺乏專業品質,不值得採信。

法官心證部分指出,侵權雖有2年效期,但其行為若具有繼續性,則仍可依個別損害賠償請求起始時開始計算,且鑑定報告明確,被告推翻理由不足採。

判決結果,宋男必須賠付受害鄰居損害賠償11萬7,250元,以及慰撫金5萬元,共計16萬7,250,全案仍可上訴。

吳翃毅表示,類似糾紛應第一時間做好證據保全、鑑定,並盡速申請調處、訴訟。(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吳翃毅表示,類似糾紛應第一時間做好證據保全、鑑定,並盡速申請調處、訴訟。(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住宅消保會顧問吳翃毅表示,宋男原地重建,且未申請建照、使照,還以鄰居外牆為樑柱,將自家樓地板插入2鄰居外牆,做法實在相當驚人。據悉,除了原告,另一棟同樣受害的鄰房,因屋主長年久居國外,故未興訟。

不過,本案判決賠償金額最終僅16萬7,250,遠低受害屋主求償金額123萬5,250元,據了解,關鍵在於「屋主自行修復」,且事發過久才進行司法訴訟。

他進一步指出,根據受害屋主說法,漏水後曾自行修復漏水部分,而第三方鑑定必須依法檢測,既已修復,現場已無法針對已修復部分進行研判。

吳翃毅建議,倘若碰上住宅類糾紛,第一時間除了錄影存證,如果私下和解不成,應第一時間請第三鑑定方進行鑑定,做好證據保全後,才能自行修復(務必保留修繕費用單據);下一步則應盡速申請調處,若調處不成,則立即提告,才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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