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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偵查隊小隊長通風報信毒販 貪污不起訴復職繼續工作領薪水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台中地院依洩密等罪判劉員2年3月。(圖/資料照)

▲台中地院依洩密等罪判劉員2年3月。(圖/資料照)

台中市警局霧峰分局劉姓偵查隊小隊長,因幫張姓毒販通風報信,7年內6次洩密,台中地院依洩密等罪嫌判處2年3月,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及緩刑。而原本遭停職的他,因檢察官認定貪污部分罪證不足不起訴又復職,調職到大雅分局繼續領薪水工作。警方7日表示,已報請劉員停職。

霧峰警分局去年7月偵辦網路販毒案,過程中發現嫌犯似乎提前預知警方行動,提早防備,懷疑有內神通外鬼,經檢察官蒐證後,今年6月將霧峰分局偵查隊劉姓小隊長逮捕,認定涉嫌貪污等罪嫌收押。

檢警發現,小隊長拿著偵辦卷宗和張姓毒販見面,幫助張男潛逃出境至今,7年內共6次涉嫌洩密給毒販、博弈網站友人。但檢察官偵結認為,劉員貪污部分罪嫌不足不起訴,洩密;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台中地院依法判刑2年3月,法官痛斥若給予緩刑,其他兢兢業業的執法人員情何以堪,不予宣告緩刑嚴懲。

據了解,劉員事發時因貪污案件遭羈押,市警局將他停職處分。後因中檢貪污不起訴,「停職原因消失」讓他復職,但有「人地不宜之情」,8月15日將他調到大雅分局交通組。

大雅分局今天表示,本月5日得知判結果,立刻函請台中地院提供案情進度及內容,6日查知劉員判決書。依判決書內容,劉員遭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法官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及緩刑」。

分局表示,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1項第5款報局辦理劉員停職事宜,俟停職令送達本分局隔日執行。另外,劉員停職前,本分局將密切注意他身心理狀況,落實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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