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兼顧中國大陸及拓銷多元高消費力市場,漁業署規定,舉凡要出口石斑魚產品,養殖場須在輸銷石斑魚養殖場名單完成登錄;而要運搬活魚到中國大陸、香港,明年7月起需登錄。
▲漁業署規定,出口石斑魚產品養殖場須在輸銷石斑魚養殖場名單完成登錄。(示意圖/資料照)
中國大陸近日恢復台灣7家養殖業者的石斑魚輸入,農業部除呼籲中國大陸儘速遵循國際貿易規範,雙邊坐下來進行檢疫協商,也著手規劃、推動強化出口石斑魚的溯源機制。
農業部漁業署指出,已於10月24日公告漁業署所訂定的「輸銷石斑魚養殖場及中轉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舉凡要出口石斑魚產品,產品來源的石斑魚養殖場必須遵守此要點規定,被漁業署登錄在輸銷石斑魚養殖場的合格登錄名單上。
由於中國大陸、香港市場都是輸入石斑魚的活魚,漁業署說明,原定113年1月1日起,活魚來源的石斑魚養殖場須經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據生產作業管理事項審核通過之外,並得依據上述「輸銷石斑魚養殖場及中轉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完成合格名單的登錄,才能將活魚運搬到中國大陸、香港,考量實況,延至7月1日施行。
漁業署補充,目前全台石斑魚養殖場有1460家,考量完成登錄為379家尚有段距離,所以新增半年作為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