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事發後張書維仍否認犯行。(圖/資料畫面)
前立委李鴻鈞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於2019年2月間春酒宴後,對2名電視台女記者伸出狼爪,分別對她們做出猥褻和性侵未遂等行為。一審張男被判刑7 年,二審改判4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依猥褻罪各判刑1年4月部分定讞,性侵未遂部分則撤銷發回調查是否為刑度更重的性侵既遂。
判決指出,2019年2月22日中午,張男與2名電視台女記者小萱、小鈴(化名)續攤前往KTV唱歌,他趁其他人還未抵達之際,伸手對小萱摟肩、捏胸,小萱憤而將張男推開,但張男不以為意,又撩起小萱的短裙撫摸其大腿及臀部。
之後張男又對小鈴伸出狼爪,趁機撫摸她的胸部,小鈴受到驚嚇抵抗,但張男持續對其侵犯。不久後小萱以隔日有行程為理由先行離席,小鈴叫車把張男送回他位於中和的辦公室,不料張男竟要求計程車開到汽車旅館休息,2人因此在車內發生爭吵,張男保證進入汽車旅館後後就讓小鈴離開,小鈴才不再堅持。
小鈴因尿急進入摩鐵房間內上廁所,一出門就被張男強壓在床上強吻胸部,身上的衣物、內褲也被張男扯掉,小鈴抵抗哭喊「生理期來你不要這樣」,但張男仍強押她的頭部逼迫口交,事後還想硬上,因硬不起來作罷,小鈴逃離後向友人哭訴此事,全案因而被揭發。
張應訊時否認犯行,他辯稱與2名女記者僅是在KTV包廂內飲酒唱歌,2人有主動擁抱他,女記者也沒有反對和他去汽車旅館,並同意和他發生性行為,他認為雙方是合意發生關係,否認性侵。
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既遂罪」,與2個「強制猥褻罪」,判刑7年。二審改認定性侵未遂,2個強制猥褻部分仍有罪,改判刑4年6月。案再經上訴,最高法院今依猥褻2名女記者、各判刑1年4月刑度部分定讞;至於性侵未遂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是否為性侵既遂,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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