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盛竹如因主持「誰殺了李新」系列影片,被依公然侮辱等罪判拘役50天確定。(圖/資料畫面)
已故議員李新的女友郭新政及資深主持人盛竹如被控在「誰殺死了李新」系列影片中,影射前立委羅淑蕾介入珠寶交易、與黑道勾結,羅淑蕾因此分3案對郭新政、盛竹如提告妨害名譽、加重誹謗等罪。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2人無罪,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有罪,郭新政被判處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公然侮辱罪部分被判罰8000元,得易服勞務。盛竹如則被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一審審理期間,郭新政和盛竹如皆否認犯罪,盛竹如強調他僅是受邀擔任旁白,台詞、播報文稿都是郭新政提供,他也看到郭新政提供的事證,認為羅淑蕾以當時的立委身分介入珠寶事件,為可受公評之事,因此他在影片中的言語,應為善意評論。郭新政則強調,製作影片是為揭弊除陋,均是可受公評之事,非惡意誹謗。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郭、盛2人都無罪。
不過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羅淑蕾雖曾任立委,也為公眾人物,但是否個人非在立法院質詢台上或非關係公共政策之行為,也都必須接受大眾無情、無理批評,甚至羞辱,尚有討論空間。
而郭新政及盛竹如共同拍攝、製作的影片,其中就黑道事件與變造證據部分,影片內容主要在討論2014年間「大展當舖協調如何讓蕓賞公司取回系爭珠寶」一事,但該事訴訟已經判決確定,律師證人亦已證述僅針對曾參與的訴訟案件中的證據資料有查核過,其餘並未查核,影片公開前,郭新政也無將該些影片先行讓他觀覽。
依此足認郭、盛2人就系列影片的內容,無論在時效性、言論與公共利益關聯性、消息來源可信度、查證成本與可能性等方面,合理查證義務都應以高標準看待,且網路散布力強,言論內容公益性卻甚低,羅淑蕾的名譽保障程度自應較高,原審的無罪諭知即有未當。
另盛竹如雖主張文稿都是郭新政提供,但既為國內具知名度的電視台新聞主播,收費擔任該些影片主持人,卻辯稱「主播只播新聞不用查證」、「記不太清楚我做了什麼查證」等語,顯然對於片中指涉之人事未盡任何查證之責,所辯不足採信。
至於郭新政於臉書上的言論,將對方形容為狗的侮辱性言詞,已符合公然侮辱構成要件,原審無罪諭知亦有不妥。因此郭新政、盛竹如無罪部分撤銷,依共同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郭新政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共同犯公然侮辱罪部分,判罰8000元,得易服勞役。盛竹如部分則依共同散布文字誹謗罪,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其他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