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情侶共同購屋,最好採用共同登記,並闡明雙方出資比例,避免分手後產生財務糾紛。(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2月14日西洋情人節,不少情侶會選在今天承諾陪伴另一半一輩子,其中就包括買房子,住商不動產企研室資深經理徐佳馨表示,「由於現在房價居高不下,不少情侶購屋時,採用共同負擔的方式,但在法律責任上卻因熱戀未有明確切割,一旦分手,就是糾紛發生的開始。」
徐佳馨指出,情侶雙方在未有夫妻身分前,如果共同出資購屋,房屋僅登記一方姓名,對於另一方相當沒有保障,一旦分手,房屋所有權部分,誰出多少錢?極難釐清,最慘的情況就是必須對簿公堂,除了忍受分手難過,還必須曠日廢時互相糾纏。
住商不動產客戶服務部首席協理吳光華表示,情侶共同購屋其實不是不行,但所有權登記的部分,為能保障雙方權益,登記在兩人共同名下時,要先闡明兩人之間的出資比例,同時也要要求代書在建物及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分別持分比例,而且切記建物及土地謄本是分別依照兩人的持分比例來各自持有,避免日後為了房子產生糾紛。
他說明,一間房子有兩個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持分,要出售時一定要由全部的共同持有人同意,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才得以出售,因此,情侶之間要共同購買房屋當作愛的保證之前,還是要三思而後行。
不過,吳光華也指出,很少情侶會在戀愛期間還特別簽契約、公證雙方出資比例,以致於仍常產生爭議,需能舉證各自負擔的款項與金流。
所以一般還是建議,共同購屋時機應選在雙方婚後,相對權利義務關係也較有跡可循。此外,多數的銀行都不接受房貸「共同貸款制」,比較建議的做法是由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當「借款人」而另一方則當成「連帶保證人」,一方面可以共同承擔責任,另一方面也可以更有機會以較好的條件借到貸款。
若是在婚後購入,吳光華表示,原則上屬夫妻法定財產制下的婚後財產,因此要登記在個人名下或聯名登記對於日後離異分產影響較小。
最後,他也提醒,有些夫妻會採取聯名登記或借名登記,前者要留意貸款與自用優惠會受到影響,後者則要小心登記人私下將房產賣給第三方,也因此出資方務必保留房屋繳款、稅金等相關付款紀錄以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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