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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吃善團每日送餐「告法院」!73歲婦向兒討扶養費每月3萬  1原因敗訴

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台中73歲吳姓婦人向法院提告,請求兒子每月支付3萬元盡扶養義務,法官審酌婦人有存款,兒子每月支付5000元,駁回婦人訴求。(圖/資料照)

▲台中73歲吳姓婦人向法院提告,請求兒子每月支付3萬元盡扶養義務,法官審酌婦人有存款,兒子每月支付5000元,駁回婦人訴求。(圖/資料照)

台中一名73歲吳姓婦人,因上了年紀無工作收入,認為兒子對她應負有扶養義務,依據台中市民平均消費支出標準,每個月扶養費應為3萬元,她向法院提告,請求兒子給付3萬元直到終老。兒子主張,他每個月已按月給付母親5000元,先前遭母親提告遺棄罪,檢方認定他有按月給付5000元,給予不起訴處分。他也曾透過慈善基金會每天送餐,但卻遭母親拒絕,他並非沒有負起扶養義務。

張姓兒子向法官表示,母親名下有近千萬元存款,生活無虞,可自給自足,若法官認為他仍負有扶養義務,扶養程度應予酌減。最近他在半年內連續遭2家公司資遣,全因母親多次到他家中揚言輕生,及諸多非理性行為,導致他精神壓力大,無法正常工作,至今仍無業,也無任何工作收入。

母親之前出售名下房地,依據實價登錄資料,出售金額應為670萬元,估算2020年8月時至少還有近千萬現金存款,生活應無虞,卻在法院開庭時,指稱只有定存200萬元,活存40多萬元。張姓兒子表示,賣房至今僅過了3年多,不可能立即將出售所得的690萬,花費到只剩200多萬元,質疑母親隱匿自身財產,藉此營造需要受扶養之假象。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法官審酌,吳婦的帳戶款逾280萬元,沒有負債,足見仍有維持自身生活之資力,加上,吳婦未能提出證明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自然沒有受張姓兒子扶養之必要,吳婦請求給付扶養費用,於法未合,日前依法判決,應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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