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公然侮辱是否侵犯言論自由應除罪?憲法法庭將宣判。(資料照/記者楊佩琪)
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憲法法庭26日下午3點將宣示判決。次案由一朱姓保險員因入馬網友被訴,併案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被判有罪定讞,認為公然侮辱罪有違憲之虞等31件聲請。
其爭點主要有4大項,包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規定及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罪,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該些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
以及侮辱言論表達媒介之差異,是否影響公然侮辱合憲性的判斷?2項規定之規範,使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若2項規定合憲,其欲處罰之言論範圍是否應予限縮?
作家張大春於2014年間,因不滿電台主持人劉駿耀在廣播節目中,諷刺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的絕食反核四,因此在臉書痛批劉駿耀「腦袋裝屎」,被告妨害名譽。張大春最後被以犯公然侮辱罪,判罰3000元定讞。
媒體人馮光遠則因於2013年間,針對建國百年音樂劇「夢想家」,在其部落格上批評文建會前主委盛治仁「人渣公務員」,被訴公然侮辱,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確定。另又因嘲諷金溥聰「混蛋」、「下流胚」等語被告,法院判罰5000元確定。張、馮2人因認公然侮辱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日前召開言詞辯論庭,法務部主張合憲,名譽權應與言論自由同樣受到保障,並舉網路霸凌例子,強調許多被害人因遭網路霸凌而走上絕路,難道還得保護被告?
馮光遠則認為,自己的評論為政治性言論,但公然侮辱罪不僅是對合理意見評論、政治性言論嚴重干預,且違反比例原則,更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