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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人夫暈船「網婆」拋家棄子 小三無辜喊:只是同居沒發生關係

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台積電人夫出軌女網友,判賠18萬元。(圖/翻攝pixabay)

▲台積電人夫出軌女網友,判賠18萬元。(圖/翻攝pixabay)

台中一名在台積電上班的人夫阿傑(化名),在網路上認識一名「網婆」後在台南、台中等地相約開房間,甚至直接搬離住處與網婆同居,最終阿傑遭邱姓妻子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告訴,一審判人夫得賠18萬元、女網友賠25萬元,仍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一名台積電產業作業員阿傑與邱女結婚後,2人育有一名孩子,但阿傑又在網路遊戲上認識一名女網友,阿傑與女網友相識後,時常相約到台南、台中等地的汽車旅館開房間,邱女得知後氣炸與丈夫阿傑溝通後,阿傑則簽下外遇和解書、侵害配偶權和解書。

但後續邱女又發現丈夫與女網友「藕斷絲連」,甚至還跟女網友還一起租屋同居,因此分別向丈夫、女網友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告訴。案件審理期間,阿傑否認與女網友有不正當交往,而女網友也否認與阿傑有性關係,也說是阿傑被妻子趕出家門,她只是替阿傑代尋租屋處。

女網友也指出,因為邱女會追蹤她,讓她感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才會與阿傑一起住在租屋處,但沒有與阿傑發生性關係,更沒有侵害配偶權。

經法院審理,阿傑與女網友自去年9月起同住在台中的出租套房,且在10月間有被拍到一起生活、購物,一同進出家門,依照一般社會經驗,男女雙方如未發展為交往關係,不會共同居住在同一空間,顯然二人逾越一般兩性交往,有發展超越友誼的異性交往關係。

一審時法官認為,正宮邱女目前從事服務業,月收2萬多元,而阿傑在擔任台積電員工,月薪8萬多元,而女網友從事托育工作,月薪約3萬多元,審酌資力、社會地位等情狀後,判人夫得賠18萬元、女網友得賠25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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