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8)日進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程序。(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今(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包括藐視國會罪、國會聽證權、國會調查權等規定,遭民進黨立委痛批沒收討論,黑箱作業,根本是擴權,修法結果也有違憲疑慮,公民團體也發起抗爭,民進黨團表示,一定會提釋憲。其實,對於擴權法案或是惡法,目前行政部門依法可使用的救濟手段包括覆議、釋憲,以及仍有不同解讀的「不公布施行」,以及公民團體則可以發動全國性公投等4個手段來反制。
手段一: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提請覆議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提出覆議。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後至今 行政院共對立法院提出6次覆議
手段二:民進黨認為砥觸憲法 ,提釋憲聲請
根據《憲法訴訟法》49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亦即釋憲需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人數,故只要29名委員即可聲請。
釋憲過程, 依《憲法訴訟法》43條,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也就是大法官做「暫時處分裁定」,便可使法律「暫時不生效」,直到大法官作出違憲與否的決定。
最終結果,根據《憲法訴訟法》30條,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若宣判合憲,則法律生效;宣判違憲,則法律失效,立法院重新修訂相關法令。
手段三:透過公民投票複決
公民團體發起民眾到立院抗議,不滿通過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依照公投法第2條規定,法律複決適用全國性公民投票。公投法第7條、第8條規定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有公民投票權者,得為全國性公投案提案人。因此,公民團體如對修法有疑慮,也可依法發起全國性公投,複決國會職權修法。
手段四:總統可「不公布施行」三讀後的法案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2條,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條文內容經核校無誤,應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57條覆議相關規定辦理。
近來法界討論,若國會職權法案有牴觸憲法疑慮,總統是否可以「不公布」;不過,相關情況沒有前例,各界也有不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