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更新:11:23《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三讀】
▲立法院院會今(4)日審議《再生醫療法》草案,由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
立法院院會今(4)日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雙法。其中,《再生醫療法》對於再生醫療規範,僅恩慈療法及特管辦法已核准執行項目可免除人體試驗,其餘醫療仍須經人體試驗,且胎兒不作為再生醫療組織、細胞提供者,衛福部也需定期公開治療成效等規範,三讀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未經核准業者刊播再生醫療廣告,最高可處二千萬元罰鍰。
《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被稱為再生醫療雙法,該條例因為爭議過大再立法院已經卡關10多年,終於在蔡英文政府卸任前,行政院重新調整送出法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經過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在5月初審查通過。由於雙法獲得朝野高度共識,不需再協商,今天均排入立法院會審議,其中,《再生醫療法》稍早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再生醫療法》明定,為確保再生醫療之安全,品質及有效性,維護病人權益及醫療倫理,特制定本法。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院院會今(4)日審議《再生醫療法》草案。
三讀條文明定,執行再生醫療應遵守再生醫療倫理規範,其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而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再生醫療發展政策及推動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再生醫療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醫、藥、生技、倫理、法律與其他相關專業學者專家及病友團體聘兼,並由衛福部長或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三讀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有兩類特例情況可以免完成人體試驗,第一是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且台灣尚無適當的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的緊急需求(恩慈治療),第二則是再生醫療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技術。恩慈治療的條件、申請、案例數限制、倫理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但治療應排除異種細胞、組織。
在胎兒權益把關方面,三讀條文將細胞治療的提供者排除胎兒,避免道德疑慮。另外,若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提供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無意思能力的成年人,其書面同意書新增公證程序,加強權益保障。
三讀條文也將現行「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法制化,規範未來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不得製造雜交體、不得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的人類卵細胞、不得繁衍研究用胚胎、不得將研究用胚胎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不得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的嵌合物種等。
三讀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處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而非醫療機構若為再生醫療廣告,也將處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若執行再生醫療前未進行或未完成人體試驗,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雙雙完成立法。(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隨後也三讀通過《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三讀條文明定再生醫療製劑定義,是指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的製劑,包含基因治療製劑、細胞治療製劑、組織工程製劑以及複合製劑,若有藥商欲製造、輸入再生醫療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或核予有附款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讀條文明定,藥商製造、輸入再生醫療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發給藥商許可證,或核予有附款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讀條文也明定,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為5年,期滿仍需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間,申請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不過,若為了配合恩慈治療,再生醫療製劑在完成第2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得附加附款,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5年許可,且期滿不得展延。
三讀條文明定,為供製造再生醫療製劑而於國內取得人體組織、細胞者,其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顯有益於治療之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患者權益,再生醫療法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救濟得以保險為之,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時,若有不良事件發生案例數或嚴重度顯有異常,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或終止執行再生醫療的全部或一部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