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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逾時效!印尼女娘家跌落水井亡 新光人壽拒賠2千萬

記者楊忠翰/台中報導

蔡男的印尼籍妻子在娘家跌落水井身亡,新光人壽拒賠2千萬元敗訴。(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蔡男的印尼籍妻子在娘家跌落水井身亡,新光人壽拒賠2千萬元敗訴。(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台中市1名蔡姓男子,先前欲陪伴華姓妻子返回印尼娘家,並幫她保了2千萬旅遊險,沒想到華女回國前4天,不幸陳屍住家後方水井內,事後蔡男申請理賠,新光人壽認為,華女疑因心肌梗塞或輕生而亡,因此拒絕理賠,蔡男一狀告上法院。台中地院認為,華女應是意外死亡,新光人壽必須給付蔡男及其家屬2千萬元;新光人壽不服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已逾時效,原審判決應予廢棄。

據了解,2019年3月2日,蔡男為了陪同妻子返回印尼娘家15天,遂以妻子為被保人,向新光人壽投保2千萬元旅行平安保險,並以華女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同月14日清晨7時30分,華女被人發現陳屍在印尼住家後方4公尺外的水井內,呈現頭下腳上的姿勢,水井旁邊還有華女的粉色拖鞋。

印尼警方勘驗現場後,初估華女死亡時間約在凌晨3時至7時間,身上並無任何外傷,疑因落井溺斃身亡;華女娘家幫傭證稱,當天她前往華女住家煮飯及打掃,經過房屋後面時發現,華女拖鞋在水井旁,此時蔡男還在睡覺,她進屋詢問華女去處,蔡男回答不知道,後來眾人找不到華女,懷疑她掉到水井中,遂用機器抽出井水,赫然發現華女的腳,家人便前往派出所報案。

蔡男返國後申請保險理賠,遭到新光人壽拒絕,蔡男憤而提出告訴,並主張事發前一天印尼下雨,華女娘家環境差又有青苔,造成妻子失足跌落水井而亡,遂要求新光人壽依約給付2千萬元。

新光人壽表示,保險契約的華女簽名,與蔡男筆跡類似,倘若不是華女親自簽名,保險契約變無效;另外,根據印尼官方解剖報告,華女身上並未發現矽藻,還發現心肌梗塞痕跡,顯然華女不符合意外死亡;該水井高度69公分,等於在華女膝蓋以上,如果華女不是死後以外力落水,便是自行跳井輕生。兩種原因都無須給付保險金。

法官勘驗報告後認為,要保書上勾選為華女申請保險,亦是華女親自簽名;根據當地醫師檢驗報告記載,死亡原因可能是因為水進入呼吸道,同年7月間,警方開挖墳墓,並進行遺體解剖,提及心肌梗塞痕跡等原因,推論華女先死亡才跌落井底,但調查報告並無檢附解剖資料。

法官指出,印尼警方認為華女為意外跌井致死,無法另行立案調取資料,法醫難以評估心肌梗塞痕跡與死亡原因有關;除此之外,華女檢體雖未發現矽藻,亦無法認定她是死後落水。

法官審酌,水井直徑僅有70公分,深度約4公尺,倘若華女意圖輕生,應以頭上腳下方式跳入水井,因此華女取水時不小心跌落井內溺斃可能性較高,判新光人壽應賠償2千萬元;全案仍可再上訴。

新光人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華女遭受意外事故身亡,屬於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然而蔡男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已於110年3月14日罹於時效,新光人壽拒絕給付,至於蔡男請求500萬元本息部分,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判決於法不合,應予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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