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陳女不禮讓救護車還造成車禍,事後主張患者不嚴重應該讓她先過,慘遭法官打臉。(示意圖/翻攝畫面)
屏東消防局潮州分隊2022年1月間出勤一起內科救護,患者主訴腹痛,李姓警消開著救護車準備載送患者就醫時,在萬年路與大同路口,與陳女駕駛的自小客發生車禍,陳女事後提告傷害並提民事賠償,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救護車在路過時不但鳴笛警告還減速慢行,此舉已清楚告知用路人救護車即將通過,但原告在行經該處時,即便在綠燈的情形下也要避讓,沒想到卻逕行開過導致車禍發生,再者,陳女主觀判斷腹痛患者並不危急,法官則提「寶林茶室案」推翻說詞,因此判決李姓警消無罪,免賠,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2年1月5日傍晚6點半左右,潮州消防分隊李姓警消在執行一起內急病救護時,將腹痛病患送醫急救,當時在路口與陳姓小客車女駕駛發生車禍,陳女憤而提告李姓警消過失傷害,屏檢依法起訴。
李姓警消在庭審時主張,當時還沒通過路口時有看到對方駕駛的自小客,且當時距對方還有將近70公尺,可目視對方由救護車左前方的方向開過去,初判距離還可以的情況下以慢速經過路口,而且都有注意到左右來車並減速,此外還手動啟動蜂鳴器,讓警報聲加強,此舉是用來提醒其他路人,沒想到對方卻完全無煞車,往救護車側邊撞上。
此外,由於救護車屬於法規中定義的「特種車」,且當時李姓警消駕駛救護車都有鳴笛閃燈等警告措施,其他用路人在聽聞後應該立即避讓,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有救護車擁有優先路權的規定,因此法官認為陳女有義務在聽聞警報閃光後,應該立即避讓,卻沒想到仍執意通過發生車禍,且救護車即便有優先路權,但自始自終並未逾越社會容許界線。
但陳女仍主張,救護車當時載送腹痛患者而已,沒有什麼急迫性,且到院診斷後也不是危急個案,但法官認為,救護工作無法事前知道患者是否危急,更不知道腹痛是否會惡化到危及性命的程度,例如近期寶林茶室案中,無法知道患者是何種重症,因此判決李姓警消無罪。
此外,陳女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訴,由於過失傷害部分已無罪,因此求償部分的訴願也一併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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