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5億高中生案發至今多案仍在法院審理,法官認定夏「假結婚」依偽造文書罪判刑。(圖/翻攝畫面)
繼承5億龐大家產的賴姓高中生,去年5月與夏男登記同婚後2小時墜樓身亡,賴母控告謀財害命。中檢認定夏「假結婚」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台中地院今天宣判;台中地院今宣判,依偽造文書罪判夏男1年6月,等同認定假結婚,可上訴。判決書全文也曝光,裡面調查詳盡被告賴朝源覬覦賴家財產,如何掌控年僅18歲的高中生亟欲保護生父遺產的心理,誘騙高中生登記同婚,嚴重侵害及濫用民法所建立之婚姻登記制度,犯罪情節重大。
▲被告明知其並無與賴生結婚之真意,竟於案發當日攜帶事先繕打完成之其與賴生之同性結婚書約及戶口名簿,以欲與賴生討論其名下不動產財產之規劃事宜為由,邀約賴生外出商談,兩人登記結婚後,從電梯監視器畫面顯示並無喜悅之意。(圖/翻攝畫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526號偽造文書案件判決
一、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2年度易字第1526號夏朝源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宣判。經本院判決認定夏朝源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本案仍得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二、犯罪事實摘要:
被告夏朝源之父夏久盛為地政士,夏朝源為夏久盛之助理,賴生(死者)就讀高中三年級,為賴翁與陳女所生之子。賴翁生前就已移轉登記予賴生之土地,與賴生補行簽訂不動產贈與契約,並由夏久盛、夏朝源擔任契約見證人,夏朝源因此認識賴生。迨賴翁於住院期間,賴生因恐賴翁之元配賴前來爭奪其名下之不動產,而陳女無能力協助賴生處理不動產事宜,故將不動產所有權狀交付夏久盛保管。嗣賴翁過世後,因賴翁元配阻擋賴翁牌位進入賴生之住處供俸,並限期賴生與其母於一週內搬離該住處,夏朝源認為有機可乘,竟萌生牟取賴生名下鉅額不動產事實上支配處分權限之意圖。
被告明知其並無與賴生結婚之真意,竟於案發當日攜帶事先繕打完成之其與賴生之同性結婚書約及戶口名簿,以欲與賴生討論其名下不動產財產之規劃事宜為由,邀約賴生外出商談,俟夏朝源在星巴克中清門市室外區,向賴生提議如二人形式上辦理結婚之登記,將可防止生父元配爭奪其名下之不動產等語,賴生雖無與夏朝源結婚之真意,惟適逢賴翁甫過世、獨自面對家族爭產糾紛、內心徬徨無助之情形下,因極度信賴夏朝源,未及深思熟慮即輕信夏朝源之說詞,基於欲保有賴翁所贈與鉅額不動產之目的,遂同意與夏朝源辦理假結婚之登記,夏朝源、賴生即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夏朝源先後在全家超商大地門市、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隨機覓得2證人在同性結婚書約之證人欄上簽名後,夏朝源、賴生即在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妥假結婚之登記。
三、證據及理由:
㈠參諸被告之供述、賴生與被告對話紀錄所示,被告與賴生先前並無親密之交往或互動;復據證人即賴生高中導師、輔導老師、同班同學之證詞,可知賴生極為排斥與同性之肢體接觸,在性向上為異性戀,並無同性戀或雙性戀之傾向;另依證人及案發當日之監視器畫面所示,被告與賴生於辦理結婚登記當日,未見有何絲毫之結婚喜悅或親密舉止,足見被告與賴生之間並無欲建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二人間顯無結婚之真意存在。
㈡又依被告之歷次供述,可知賴生案發當日對於賴翁之過世仍悲痛至極,更亟須面對其與母親遭生父元配趕出家門及防止生父元配爭奪賴翁所贈與之不動產等問題;且據被告最初之說法,案發當日被告與賴生談論賴翁過世及家中之事後,二人即前往辦理結婚登記,顯見被告與賴生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事,係與賴翁過世及處理賴生家中之事有關;佐以被告自承其在星巴克中清門市向賴生提議辦理結婚登記等語,堪認被告於案發當日知悉賴生亟欲解決上述問題後,即向賴生提議如二人形式上辦理結婚之登記,將可防止生父元配爭奪其名下之不動產等語,賴生雖無與被告結婚之真意,惟衡酌賴生當時甫年滿18歲、高中仍未畢業,尚屬涉世未深,相關法律常識及智識經驗均有所不足,因而輕信被告片面之說詞,基於欲保有賴翁所贈與鉅額不動產之目的,遂同意與被告辦理假結婚。
四、量刑審酌:
本院審酌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毫無悔意,復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為圖個人一己私利,且係利用賴生年紀尚輕、涉世未深、亟欲解決家族爭產問題,並對被告極為信賴之人性弱點,以前揭話術邀集賴生共同遂行本件犯行,於本案居於主導之地位,堪認被告主觀惡性甚高,法治觀念極度偏差,再被告辦理假結婚之行為背後牽涉賴生名下龐大之財產利益,其犯罪手段明顯悖離一般人民之道德感情,並嚴重侵害及濫用民法所建立之婚姻登記制度,犯罪情節重大,所生損害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