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陳嘉義對於再次交保裁定,當庭提抗告。(圖/翻攝畫面)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捲入貪污弊案,今(9日)再開羈押庭,下午2時30分法院再次裁定交保,但將保釋金提高至1200萬,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桃院也對再次交保做出說明。
桃園地院指出,就「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鄭文燦雖然否認收賄,但依照證據研判,鄭文燦確實犯罪嫌疑重大;「洗錢罪」部分,依目前事證來看,檢方所提出的證據不足,因此駁回;而「洩密罪」部分,除了在押廖姓被告的供述外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最多只能證明有公務員洩密,無法證明洩密來源就是鄭文燦,因此也予以駁回。
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法官認為鄭文燦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檢方聲請意旨有據。
地院認為,鄭文燦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鄭文燦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也沒也明確交代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雖然鄭文燦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但是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準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
▲鄭文燦律師20分鐘籌到700萬保釋金。(圖/翻攝畫面)
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廖俊松、廖○廷(廖俊松兒子)、侯水文、楊兆麟等人均已講述的非常詳盡,且除高齡90歲之楊兆麟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案件到現在也已經經過多年,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地院指出,雖然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法院說明,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