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二度當庭抗告,抗告書已送達高等法院。(圖/資料畫面)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任職桃園市市長期間,涉嫌為「華亞科技園區」土地變更案收受500萬元賄款,桃園地檢署不服桃園地方法院500萬交保裁定,抗告成功。桃院9日再度召開羈押庭,訊後拉高鄭文燦的保釋金來到1200萬元,加上三限,檢察官又當庭提起抗告。晚間8點多,桃園地院收到抗告狀後,派專車火速將抗告狀送到台北市的高等法院,高院確定晚間8點40分收案,最快10日將做出是否駁回或發回重開羈押庭的裁定,若又發回,桃園地院將第三度召開羈押庭。
根據桃園地方法院裁定1200萬交保理由,雖然就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但洗錢罪部分否認犯行,且檢方就洗錢之構成要件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的事證,釋明不足。另洩密罪部分,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頂多能解釋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難認洩密來源為鄭文燦。
又鄭文燦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之於桃園市政府仍有影響力尚有疑義,且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方也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事。雖另以鄭文燦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但依目前卷內事證,還無從認定輔助人有涉入。
另檢察官並未釋明鄭文燦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且交付款項的被告等人均已有說明清楚,除了一名被告因高齡90歲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加之案發迄今已久,相關蒐證照片等已顯現在卷,難認聲請羈押禁見有據。
法官認為,雖然全案還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傳喚,但鄭文燦已交接市長職務迄今近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考量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及交保金額、政商地位等,裁定1200萬元交保候傳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