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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能延役?鄭麗君曝規畫:有關鍵「2大前提」需評估

記者劉宇鈞/台北報導

鄭麗君說,依照現行的核管法,延役必須在5年前提出申請。(圖/行政院提供)

▲鄭麗君說,依照現行的核管法,延役必須在5年前提出申請。(圖/行政院提供)

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副召集人、和碩董事長童子賢近日多次公開發表擁核言論,對此,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今(15)日稍早出席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龜的微笑是我們的驕傲」活動時針對相關問題回應,核三廠是否要延役將有2大前提,第一是核安的檢查及確保,第二則是核廢料處理必須要有解方。

鄭麗君說,核三1號機執照到期之後是否延役,依照現行的核管法,延役必須在5年前提出申請,所以1號機執照到期就必須要停下來,法律規定5年前要先申請,主要目的是為了必須要先進行安檢,以及核安的審查,所以這是需要花費一些時間來進行安檢跟審查的作業,才會有這樣的法律規定。

鄭麗君指出,目前立法院相關的修法的版本,主要是朝向執照到期之後是否可以再運轉,所以行政院相關部會已經多次說明,關於核三1號機是否能再運轉,其實必須取決於,第一,還是必須要先停下來進行相關核安的檢查,老舊機組是否哪些需要汰換、是否地震的耐震係數要再提高等,將這樣的檢查結果送交核安會來進行核安審查。

鄭麗君也說,而核安審查也必須有國際的專家來參與,這個是所有國際的能源規範所一致規範的,執照到了,機組它必須要進行安檢及核安的審查,那需費時3到5年,這是主管機關所提出來的評估,所以行政院有說明,在這個期間,核三1號機就必須要停下來。

鄭麗君提到,第二,是必須在核廢料有相關貯存上規劃和興建的前提底下,才有可能再運轉,那依照台灣過去核一、核二的情形來看,過去使用了核能40多年,但燃料池已經滿池,(燃料棒)也在爐心退不出來,是因為地方政府沒有同意乾貯設施的興建,所以乾貯設施也必須中央、地方有共識,那核三未來也必須針對核廢料問題要有解方。

鄭麗君強調,就是必須在「核安要確保」、「核廢料有解方」的兩個前提底下,才有可能來進行社會要不要繼續讓核三運轉的社會討論,這才有一個現實的基礎,而這些原則相關部會其實都有充分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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