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楊麗花的婆婆過世後,留下上億遺產引發遺產稅繳納官司。(圖/資料照)
歌仔戲國寶藝人楊麗花的婆婆過世後,留下高達1億餘元遺產稅金未繳納,最後由楊麗花已故丈夫洪文棟的姪子繳交完畢,姪子並向洪文棟的繼承人提告索討按比例應繳之稅金。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楊麗花等6名繼承人應連帶給付4476萬餘元,二審高等法院判決出爐,改判應給付3395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高院判決,洪文棟的姪子洪士鈞主張,楊麗花的婆婆洪彭瑞蘭於1992年間過世,三房繼承人,即子女洪文棟、鄭洪玉崑和他(洪文樑的繼承人代表)為處理遺產稅,於2002年簽立協議書,同意將原可抵繳遺產稅的新光、新勝公司股票分歸洪文樑的繼承人,用以申報為洪文樑的遺產,並抵繳遺產稅,因此該些股票原可抵繳洪彭瑞蘭遺產稅款1億3430萬2863元,則由洪文樑的繼承人籌款抵繳。
但繼承人依約繳納完稅款後,國稅局僅核准以該些股票的三分之一抵繳洪文樑遺產稅,則洪文樑繼承人繳納洪彭瑞蘭遺產稅的基礎不存在,應由三房各分擔該稅款三分之一,因此就支付逾應繼分三分之一稅款部分,請求洪文棟的繼承人楊麗花等6人,各給付4476萬7954元本息。
高院審理後認為,依修正前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該些股票為洪彭瑞蘭的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共有,洪文樑生前並未與洪文棟、鄭洪玉崑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因此該些股票自不可能全數分歸洪文樑取得而成為其遺產,協議書中關於應由洪文樑繼承人繳納稅款以獲取股票抵繳遺產稅之約定,即屬無效,洪彭瑞蘭的遺產稅於繼承人之間的內部關係,仍應由三房各依應繼分比例分擔。
統計洪文樑及其繼承人歷年繳納總額已逾三分之一,洪文棟、鄭洪玉崑繳納總額不足三分之一,其等就繳納不足部分,均因洪文樑的繼承人代墊而受有利益,洪士鈞經洪文樑全體繼承人同意,自得依不當利益規定,請求洪文棟的繼承人等6人,各給付3395萬4537元、4476萬7954元本息。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