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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收押禁見提抗告!高院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 確定不能回家了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鄭文燦確定不能回家了,要在看守所待2個月。(圖/翻攝畫面)

▲鄭文燦確定不能回家了,要在看守所待2個月。(圖/翻攝畫面)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被控涉貪收受500萬元賄款,桃園地方法院11日第三度召開羈押庭,結果裁定收押禁見。第一時間,鄭文燦的委任律師迅速將抗告書送到桃園地方法院,桃院也以最速件當晚便送達高等法院,高院於12日上午分案。最新裁定出爐,抗告駁回,且不得再抗告。鄭文燦確定暫時無法回家了。

鄭文燦確定被收押禁見後,將在看守所待2個月,屆時桃園地檢署應會向桃園地院聲請延押,桃院再召開延押庭,決定放人還是繼續羈押,相信到時又會是一場激烈檢辯攻防戰。

鄭文燦於6日獲500萬元交保後,檢方提起抗告,高等法院撤銷羈押裁定,發回桃院重開羈押庭。9日桃院開羈押庭後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再度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也再做出撤銷發回的裁定。11日下午,桃園地院裁准羈押禁見。

自高等法院第2次撤銷發回的裁定理由,就讓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恐怕「押定了」,因為高院認為,桃院忽略了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串供滅證之疑似仍然相當高。桃院第3度裁定的理由,更引發外界熱議。

桃院認為,鄭文燦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鄭文燦被發現,7月5日上午應訊前,曾以手機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訊給施姓秘書,且訊息內容和應訊時的答辯方向相同,可見鄭文燦恐於檢方傳訊前就得知檢察官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

#鄭文燦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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