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鄭文燦否認知道對方帶了500萬到市長官邸,並「遺忘」在官邸裡,高院法官對此狠打臉。(圖/翻攝畫面)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任職桃園市長期間,收受500萬元賄款被收押禁見。鄭文燦的律師火速提起抗告,高等法院12日上午分案,晚間8點多裁定抗告駁回。理由之一包括鄭文燦否認知道有人帶了500萬到官邸,還把500萬「忘在官邸」,但哪有官邸裡多了別人的手提袋,卻不查看的道理?以及500萬隔了6、7個月由鄭文燦「親自」歸還,而非當下就交到市府政風室,其反應啟人疑竇。
根據高院裁定理由,認為鄭文燦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法定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伴有高度逃亡、串證之可能,加上鄭文燦在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案件答辯相關訊息給秘書之舉動,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又以鄭文燦的政商關係,以及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相關公務員或因與鄭文燦過往職務情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鄭文燦說詞的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認有羈押必要,核無不合。
而鄭文燦抗告否認知道同案被告之一廖姓男子帶到官邸,最後「遺留」在官邸的手提袋內有500萬元現金,且強調如果真的是行賄,依此案土地變更計畫的利益「怎麼可能只有500萬元賄賂」。
不過法官認為,500萬元現鈔的重量、體積都不小,鄭文燦或家人對於官邸出現別人遺落的手提袋,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的道理?尤其依鄭文燦的說法,發現手提袋後竟然遲至6、7個月後才「親自」歸還,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如此反應更是啟人疑竇。
另就廖男針對決定以500萬行賄的過程之供述,恐怕這500萬還只是「前金」。檢察官認為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是因鄭文燦在整個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也為後續偵辦內容之一。鄭文燦抗告辯稱廖男的訴求本就與桃園市府就土地變更計畫的態度相同,沒有行賄的必要,亦無可採。
至於鄭文燦抗告指檢察官未釋明勾串對象與待證事實,其實檢察官都已在抗告聲請書中清楚載明,因此,鄭文燦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