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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當成自己家!桃男被「拖把」海扁慘死 動手2人下場曝:不給減刑

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桃園男子把朋友家當自己家闖入,遭對方用拖把和棍棒打死。(示意圖/資料畫面)

▲桃園男子把朋友家當自己家闖入,遭對方用拖把和棍棒打死。(示意圖/資料畫面)

桃園張姓男子曾借住陳姓友人家中,但去年9月,他沒經過朋友同意自己開了陳男的信箱,拿了鑰匙進到屋裡,甚至還對停在車庫中的轎車起了歹念。陳男發現後夥同友人將張男綁押,還用球棒、拖把毆打,張男最後被打到失去生命跡象,送醫途中因橫紋肌溶解及併發症而在到院前死亡,動手的2名男子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國民法庭合議庭審理昨(1日)宣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10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目前在押的31歲姓男子,去年9月25日發現曾經借住家中的張姓男子沒經過同意,就擅自打開自己信箱取走家門鑰匙進入陳家,還發現張男開啟妹夫的座車車門意圖不軌,於是找來黃姓友人要給張男一個教訓。

兩人找到張男後,把人押到民宅毆打,但肚子仍然一把火沒解,於是又拿了童軍繩綁了張男在押到天台,兩人分別使用球棒和拖把桿開扁,打到張男爬不起來後,才趕快通知救護車,但張男因橫紋肌溶解及併發症而於到院前死亡。

陳、黃到案後卻在複訊時避重就輕、試圖卸責。最終在警方提供現場監視器畫面的佐證之下,二人的所作所為被檢方認定「傷害致死」、「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明確,桃園地檢署複訊偵結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案件則已列入國民法庭審理。

桃園地院國民法庭審理後,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之傷害致死罪行事實明確,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本案並無犯罪之情可獲憫恕,科以減刑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國民法官合議庭審酌,被告2人明知傷害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之後果,卻仍以鋁製球棒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造成被害人家屬無限傷痛;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但沒和張男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也未原諒犯行,認為被告2人於案發時以私刑手段毆打張男致死,國民法官審結被告陳、黃2人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陳有期徒刑9年、黃有期徒刑10年,本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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