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國軍訓練示意圖。(圖/資料照)
桃園22歲李姓役齡男子,去年收到「陸戰隊常備役軍事訓練徵集令」要在指定時間到屏東龍泉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報到;但報到當天,他卻睡過頭,自行前往,抵達時又聯絡不上營區,無法入內就作罷,事後遭單位函送,涉犯妨害兵役罪,法院依法判他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2歲李男,屬役齡男子,有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等徵兵處理程序義務,2023年底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寄送「陸戰隊常備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應該在指定時間,前往屏東龍泉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報到。
當時徵集令由李男母親簽收並告知兒子,但他卻無正當理由,在報到當天沒有出現,涉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報到,遭單位函送偵辦。
偵訊時,李男坦承,當天睡過頭,有告知區公所,要自行前往營區報到,但到了營區是下午,進不去也沒有辦法聯絡營區的人,就只能回台中住所,後續沒再報到。
檢方認為,李男並非不可抗力的天災或因病,未參加徵集,即使睡過頭,在自行到場後,取得有關單位的證明,因此認為他的辯詞與常情相違,將他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起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李男有服兵役的義務,無故未依規定報到,破壞徵兵制度執行的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兵力,且犯後否認犯行,將他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