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彭淇昀報導
一名駕駛去年(2023)開車行經國道154.1公里處,該路段限速100公里,但該駕駛卻開到時速176公里,明顯超速76公里,被員警用雷達測速器拍下,收到1萬6000元的罰單,並被扣牌半年,駕駛不服提起上訴,辯稱可能是測速儀有損壞,還說自己的TOYOTA休旅車「無法加速到176公里」,不過法官認為該車齡尚新,因此駁回上訴,且不得再上訴。
▲馬姓駕駛在限速100公里的國道上,超速行駛176公里。(示意圖/資料照)
根據判決書指出,馬姓駕駛開著TOYOTA休旅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154.1公里處,被測速照相拍到當時車速176公里,但該路段限速100公里,明顯超速76公里,且行車速度超出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開了1萬6000元罰單,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不過馬姓駕駛對判決結果不滿,因此向法院提起上訴,並提出當時的行車紀錄器顯示時速為122公里,且他以為該路段限速110公里,且當時有使用定速功能,證明自己並為開到176公里,認為是雷達測速儀有問題。
且馬姓駕駛表示,自己的車款是TOYOTA的Corolla Cross ZSG10L-EHXNKR,無法加速到176公里。不過法官認為該車儀表板時速刻度最高可達240公里,且是110年2月出廠的車輛,對於駕駛說的「無法加速到時速176公里」說法,法官認為不成立,因此判其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