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8月30日展開搜索、約談行動。檢察官認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前副市長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將2人聲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今(2)天凌晨3時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彭振聲羈押禁見。陳又新律師直言,北院審柯文哲跟彭振聲的標準一致嗎?
▲台北地方法院2日凌晨3時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
陳又新律師表示,柯文哲無保請回後,正面意義上,所有攻擊司法獨立性的操作都不攻自破;但針對檢察官的抗告,他認為有幾個值得觀察的重點:
第一、依照媒體報導的北院裁定部分內容,北院認為容積獎勵確實違法,但因為柯文哲不是都委會成員、不具專業、不知情,犯罪嫌疑並不重大。
針對這點,未來抗告成功與否的關鍵有二個:證據是否充分?以及柯文哲是否具備實質影響力?
柯文哲主觀上怎麼想,不同法官可能會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斷,但檢察官抗告勢必還是得檢附完整證據,包含書證(簽呈、line對話)、人證(其他被告或證人證詞),去論述、證明柯文哲的主觀上知悉且有意促成此違法容積。
此外,從目前法院普遍接受的實質影響力角度來說,政治人物的實質影響力絕對是權力運作的關鍵。
北院「只有都委會成員才可能構成圖利京華城」這樣的判斷標準,是否適切?恐怕是高院抗告時的審理關鍵。
第二、北院就柯文哲裁定中似乎只談圖利罪?
北院裁定只用五年以上的圖利罪來討論柯文哲的羈押理由,並沒有回應檢察官聲請時的十年以上違背職務收賄罪,顯然法官對於柯文哲有無收賄,有他自己的想法。
對於檢察官來說,抗告時恐怕要再多著墨於柯文哲收受賄賂的證據與論述。
第三、北院審柯文哲跟彭振聲的標準一致嗎?
北院明確認定彭振聲涉犯收賄罪,而且裁定收押禁見的理由有這段話作為標準:「本案既有諸多重要待證事實未明,而彭振聲、共犯均已有不據實陳述情形,彼此間也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的動機及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
北院針對彭振聲的羈押審查標準,柯文哲不適用嗎?是不是也有重要待證事實未明?是不是與其他共犯之間也有不實陳述情形?
彭振聲與柯文哲的羈押審查是一致的嗎?如果標準一致,結果不同合理嗎?如果標準不一致,法院有理由採用不一致的標準嗎?
陳又新律師說,上面這些問題,如果沒有適切的處理,反而可能成為抗告被發回的理由。
最後、北院既然知道有重要共犯在逃,一般都是帶過說「有共犯在逃」即可,是否有必要寫明共犯姓名身分?這點他認為甚至會影響檢廉的偵查作為,實在無法認同。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