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委紀惠容(圖左)、王幼玲(圖右)調查揭露外籍漁工生活環境惡劣,並被迫放無薪假,監察院也糾正勞動部與新北市政府。(組合圖/圖左翻攝自監察院官網,圖右為資料照)
去年台灣小卷捕撈季結束後,有雇主、仲介迴避勞基法,導致64位外籍漁工待工期間,被迫放無薪假,住在惡劣、無廁所與熱水的房舍,吃住自付,完全未獲得簽約3年的工作保障與資遣費。監察院今(5)日對勞動部、新北市府未警覺漁業捕撈特性、無法落實對勞工權益保障,嚴重影響台灣形象,怠忽職守予以糾正。
監委紀惠容、王幼玲指出,令人不解的是,解僱漁工之漁船仍持續出海作業。依據勞動部函復,112年因為休漁受影響漁工總計64位,分屬45個雇主,委託3家仲介業者;另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陳述,雇主解約的狀況,過去3年共有196案,涉及205名移工提早解約,解約再申請聘用有144案,涉及513人。監委表示,實際上外籍漁工因休漁期被頻繁轉換工作、數個月無法得到薪水的情形,並非單一年度發生的案件,受影響者遠遠超過64人。
監委續指,台灣境內僱用沿近海漁業之外籍漁工,係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之近海漁撈工作,其適用《勞基法》,外籍漁工因捕魚淡季或依照雇主指示而未出海捕魚,雇主「應正常給付外籍勞工每月全薪,若漁工被迫停工,解聘應該要有資遣費,且漁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仍有生活照顧管理責任」。
監委訪談49位漁工後發現,這些外籍漁工「於休漁期,被要求下船」、「簽約3年卻長期沒有工作,形同無薪假」、「簽下自願提早解約同意書並非其真意」、「住宿環境惡劣」、「漁工須自行負擔食宿費用」,及「護照或居留證由仲介保管」等違反權益情事。有漁工表示,「來台之前,未被告知休漁問題,感受到被欺騙,認知工作是3年合約,如果事先知道只能工作幾個月就不會簽這種契約,也不要來台灣工作。」「不清楚簽自動解聘是什麼,以為雇主會保證他們再回去工作。」
監委也指出,過去就有休漁,以前外籍漁工下船後,沒有薪資、自付食宿,過一段時間後可以回到原船工作,之前「都沒說出來、隱忍下來」。但112年休漁,雇主與仲介要求漁工簽自願解約,卻長期等待轉換工作,又112年白帶魚輸銷中國受阻,影響船東出海意願,工作機會變少,漁工只能自尋其他雇主,甚至游走失聯移工邊緣。
調查發現,外籍漁工待工期間,仲介業者分別安置漁工於三重公寓式房舍、野柳頂樓加蓋鐵皮屋等處。「有50位外籍漁工居住在40幾坪空間,最高紀錄超過80人」,有些漁工被迫睡在屋簷下,已違反規定,且寒流來臨,宿舍沒有熱水,也沒有足夠的床位及棉被,廁所損壞、照明不足、衛生條件不佳,完全不符合生活標準,另漁工須自行煮食,並負擔食宿費用,每人每日僅有100元住宿費及100元團體搭伙費。
監委表示,雇主、仲介迴避勞基法,大量解僱外籍漁工,給予惡劣住宿環境,勞動部及新北市政府始未發覺違失,而是在監察院啟動調查後,才進行專案處理。勞動部及新北市政府長期未能警覺休漁期等情形,進而提供協助。被指出問題卻無法有效調查真正原因,勞政單位查核時,還事先通知仲介並讓仲介在場,漁工與仲介權力不對等,「致使漁工無法說真話」。監委批評此事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影響台灣人權聲譽,有重大疏失,予以糾正。
監委也表示,我國境內僱用的外籍漁工適用勞基法,原則上與本國勞工待遇相同、享有相同保障。目前就業保險排除外籍漁工,又勞動部表示本案漁工不屬於單一雇主,無法適用大量解僱保護法及就業保險法。監委直言,人權保障不分國籍及身分,透過法律強化保障外籍漁工權益,應有討論空間。
▲監委表示,外籍漁工於新北市三重的宿舍環境惡劣。(圖/監察院提供)
▼▲監委也指出,外籍漁工位在野柳的宿舍,床外不足外,也沒有空調、熱水、廁所也損壞。(圖/監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