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洪姓男子承攬船渠疏濬工程,卻不滿李姓公務員態度上前痛毆。(示意圖/港務公司提供)
高雄洪姓男子為某公司負責人,2023年間承包船渠疏濬工程,施工當日因港口有漁船停泊,向窗口李姓公務員反應後不被理會,洪男於是在盛怒之下毆打對方,案經一審無罪後上訴,高雄高分院仍依妨害公務罪改判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洪男公司承攬海洋局「小港臨海新村漁港第1船渠疏濬工程」,施工當下因船渠內仍有船舶停靠,影響到進度,因此在2023年1月30日午後前往海洋局小港辦公處找到李姓公務員協助。
不過李員前往施工處查看後,因船舶占用部分他無法處理,因此回頭要洪男向對口單位反應,洪男因此不滿上前毆打;後續李男報警後,洪男涉犯妨害公務罪嫌被送辦並起訴,但一審時卻獲判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
二審時,洪男供稱,當時並不知李員身分,只是想透過對方找到站長詢問後續怎麼處理而已,後來覺得他口氣不好,問什麼沒什麼,雙方才會起口角後,他才不滿痛毆對方,但高雄高分院不採信洪男說法,仍依法判處4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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