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案,前移民署組長施明德涉嫌圖利廠商遭全票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內政部移民署移民資訊組前組長施明德,任職期間利用預算高達14億元採購案機會,圖利自己已人頭持股的廠商外,更與和採購案有利益關係的廠商私下接洽,以圖利特定廠商得標。北院今年4月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監察院今(11)日全票通過監委蔡崇義、田秋堇提案所提彈劾案,並將該案移送懲戒法院進行後續處理。
監察院指出,施明德以人頭持股,投資並參與李姓業者所經營之公司,為增進其投資效益,利用法定職權圖利跨○公司與自己,獲取不正利益,並主導辦理外網案,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並明知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影響採購公正,而仍予開標、決標,藉以圖利跨○公司及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公司),核有違失。
監察院續指,被彈劾人施明德主導辦理移民署移民資訊系統再造計畫下之「99年度署本部及各服務站e公務平台終端電腦設備更新採購案」、「入出國查驗暨自動通關系統委外建置案」、「陸客來臺線上申請平台及入出國通關查驗系統委外建置案」,違反相關規定,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並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且明知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影響採購公正,而仍予開標決標」,藉以圖利大○公司、神○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公司)、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得標之利益,再由跨○公司李姓業者出面要求大○公司、神○公司向其採購資訊軟體、周邊設備,並給予其不法利潤。
監察院也指出,施明德所為,除圖利自己以人頭持股之跨○公司外,並且收受賄款,其不思廉潔自持,審慎辦理政府採購,惡性尤為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事由,有懲戒必要,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