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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堵、三重案可適用!警察殉職要件修法放寬 遺族可獲更好照顧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警政署報請內政部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通過。(圖/資料照)

▲警政署報請內政部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通過。(圖/資料照)

近期警員執勤遭毒駕衝撞而亡事件,因難以認定為「因公殉職」,引發社會議論。警政署考量警察人員執勤中遭受暴力危害死亡案件,按照原本規定難以認定為殉職,並獲得最高的撫恤金,經報請內政部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進而放寬殉職規定,今天內政部及銓敘部發布生效。

警政署表示,這次修法後,將依新規定審議近期發生的厚德所警車遭毒駕衝撞、八堵所駐地遭車輛衝撞,導致警員身亡等案件,藉以保障遺族撫卹權益,只要審議委員會通過,認定為「因公殉職」,身故警員服務機關便可報請銓敘部審定,並獲得最高的撫恤金。

據了解,因公死亡及因公殉職的撫恤金差異,單以剛畢業的警員而言,兩者將相差近800萬元,年資最高的警員亦相差近200萬元,新的規定將讓遺族獲得更好照顧。

警政署指出,按照原本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警員執勤殉職是指在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等勤務,以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

但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較一般公務人員容易遭受無預警暴力侵害或攻擊,為了表彰執勤中遭受暴力危害而亡的警員功勳,以及給予遺族更為完善的照顧;上月14日,內政部邀集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主管機關研商修法,並獲得共識,針對警員在執勤中遭受暴力以致死亡者,即符合「殉職」規定,不再受限於「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等要件,並追溯適用於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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