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彭淇昀報導
有些賣家會公審買家甚至洩露個資,一位戴姓女子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販賣有關考試的參考書,疑因不滿買家下單後又退貨,於是在網路上抱怨對方,戴姓女子最後被依個人資料保護法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徒刑5月,得易科15萬元罰金,可上訴。
▲蝦皮賣家不滿被棄單,怒PO買家個資公審。(圖/資料照)
根據判決書指出,賣家戴女在2023年3月31日,使用暱稱「楊婕」、「劉芯蕾」在臉書社群上PO出藍姓買家的姓名、電話、地址,引發買家憤而於4月1日提告。
法院審理認為,戴女的行為並未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2至4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且戴女表示,洩露個資的目的是希望大家公審藍女,可見被告所為是為了情緒宣洩,逾越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犯行堪以認定。
對此,法官審酌,被告戴女恣意揭露個資,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的法治觀念,且未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又矢口否認犯行,未具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對告訴人隱私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
最終,桃園地院審結,將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徒刑5月,得易科15萬元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