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新北淫母拍攝女兒裸照後傳給男友觀賞。(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1名宋姓男子,先前與女友小萱(化名)交往時,多次要求對方偷拍未滿12歲女兒不雅照,再傳給自己觀賞;最高法院依違反兒少法等罪判宋男8年4月徒刑,小萱則判4年6月及7月徒刑,全案定讞。
檢警調查,2019年8月間,宋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小萱,2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宋男明知對方女兒未滿12歲,仍多次要求小萱偷拍女兒裸體照片或影片,再傳給自己觀賞,小萱為了增加2人情趣,一直配合宋男指示拍照及攝影,連女兒入浴時都不放過;女兒感到很不舒服,遂將此事告知父親,並在父親陪同下報案,檢方依違反兒少法等罪起訴2人。
小萱應訊時否認犯行,並辯稱:「我拍女兒裸照原因是一時興起,沒有想很多,我平常就會幫她拍照,加上她又在成長發育過程,我出於好奇,就順手拍下來,我沒有事先告知宋男要拍這些照片,拍完有傳給宋男。」,宋男亦否認指使小萱拍照或錄影。
法官根據對話紀錄、照片及影片等證據,認定2人罪證明確,遂依違反兒少法等罪判宋男8年10月徒刑、小萱4年10月徒刑;2人不服上訴二審,法官改將宋男8年4月徒刑、小萱4年6月及7月徒刑;2人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予以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