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嫖客跟應召女約性交易,但女方趁他洗澡時,偷走8900元,隨後逃離判決。(示意圖/Pixabay)
台中張姓女子去年在某火鍋店行竊,摸走顧客錢包裡的5000元、身分證及健保卡;又在跟恩客性交易前,趁對方洗澡偷走8600元,兩次犯案都騎機車逃走;事後挨告,警方依車牌找到張女,她卻辯稱,機車借給綽號「小愛」的女生,但又無法明指對方是誰,且依據受害人指證,認定是她犯案,經法院審理,被依竊盜罪,2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中張女2023年4月27日,在台中某火鍋店用餐時,趁顧客離座如廁,摸走對方錢包,偷走裡面5000元、身分證及健保卡隨後放回原處,之後騎車逃離;受害顧客發現遭竊,憤而報警提告。
未料,前案尚未落網,張女在同年8月10日下午1時32分許,跟另名嫖客邀約性交易時,趁對方洗澡,偷走衣物口袋內放的8600元,得手後,騎車逃離。嫖客發現後,同樣向警方求助。
嫖客更指控,她跟張女約過2次性交易,但這次洗澡完出來後便發現屋内空無一人,走廊找人也找不到,檢查口袋才發現錢不見了,還描述她是外型特徵長髮、樣貌如大概40幾歲的婦人。
警方獲報,依車牌及監視器,循線找到張女,但她否認竊盜犯行,還辯稱,案發那兩天,都沒有出門,是綽號「小愛」的女生跟她借機車外出。
偵審期間,因張女都無法具體說出,「小愛」真實姓名、年籍及聯絡方式,也無法提出絲毫可查證的證據;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將犯行均推卸給某者,甚至任意捏造實際上不存在的人來卸責,因此被視為「幽靈抗辯」未採信供詞。
調閱前科紀錄,張女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法官認為,她因一己私慾侵害他人財產,犯後否認犯行,未跟受害者和解或賠償,審理後,依竊盜罪,兩罪,分別處3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追徵遭竊的5000元、8600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