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法官認為,即便鄭男測謊未過,但全案僅有小花的證詞,無法認定是否有犯罪事實。(示意圖/Pixabay)
台南鄭姓國小教師過去曾獲「優良教師」頭銜,沒想到卻被女學生小花(化名)指控20多次猥褻,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縱然鄭男測謊未過,但僅憑小花的證詞無法作為犯罪證據,因此判處鄭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花指控鄭姓教師擔任其班導時,多次趁著四下無人對她猥褻,後續將此事告知家人後,家人再轉述給老師及社工,但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證據,社工主張小花是否受到侵害,只有她自己和鄭男知道,鄭男則是否認犯案。
然而小花因性格上比較內向,在此事後也與原來的同學疏遠,最後甚至要被迫轉學到新環境適應,後續經過精神鑑定後,認為小花的創傷反應是案件曝光後才出現;後來性評報告也指出,鄭男有強制猥褻行為,但南院則有不一樣的看法,認為這起猥褻認定並沒有遵循刑事訴訟法的嚴格標準,性平調查結果僅供參考,尤其內容反覆部定時,男子作為證據補強,更沒辦法支持小花陳述的真實性。
因此若僅依性平調查報告以及小花的證詞,即便鄭男並無通過測謊也無法證有罪,且測謊是依據生理、情緒波動等作為判定標準,但可能因時間、情緒等影響,無法作為判斷是有犯罪行為,因此法官認為即便測謊沒過,也無法補強小花的證詞,其創傷反應也難認有關聯,因此判決鄭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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